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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吳任偉律師、林承諭律師 一、前言   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於起造人移交予管理委員會後,其修繕、管理、維護原則上係由管理委員會負責。惟在此之前(即起造人尚未將共有部分、約定共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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