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透過法律程序,保護家中的失智長者?

如何透過法律程序,保護家中的失智長者?

《115-09-4452有緣人月刊115年10月第358期》

李永然

    最近常有家中的長者失智,而長者在銀行名下帳戶中的存款,遭身邊照顧的親人領取;或長者名下的不動產,遭身邊照顧的親人以「贈與」的名義而移轉過戶;這種對老人的「金融剝削」案件日益增多,因而衍生了不少民刑事爭訟,上法院打官司。

台灣於2025年間邁入「超高齡社會」,老人被診斷出「失智症」日益增多。失智老人不僅有遭「金融剝削」(註1)的風險,還有因罹「失智症」而走失;依內政部警政署統計,台灣近三年來共六千多人因失智症走失,占失蹤人口近一成(註2)。除此之外,最近台灣詐騙泛濫,失智老人也常成為被詐騙的對象。

  國人對於罹患失智症的家人,需考慮運用相關的法律保護制度;此乃因老人一旦罹患失智症,隨著大腦功能退化,患者可能出現短期記憶喪失,時間空間辨識困難,「金錢管理能力」下降,甚至欠缺「病識感」,忘記自已正在忘記,欲堅稱自已一切正常。如今台灣的詐騙泛濫,對失智者而言,其自我防衛能力下降,極易受詐、受騙(註3)。

因而家人對於自己家中失智的長者,基於「孝親」起見,除了妥善照顧長者的身心健康外,也應維護長者之「財產」的安全。

我國「法律」為了保障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於《民法》訂有「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制度,透過監護人、輔助人及法院的監督,藉以保障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的權益。

對於失智者按其程度的輕重,法律設有「輔助宣告」及「監護宣告」二者不同的制度;如果較為輕微,往往是宣告「輔助宣告」;至於已無辨識能力,則是宣告「監護宣告」。

如果有人認為自己或親人已經罹患「失智症」,而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希望能由法院為「輔助宣告」,究竟何人有權利可以向管轄法院「家事法庭」提出「民事聲請狀」?依《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本人、配偶、四親等內的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都可以提出聲請。

再者,如果聲請輔助宣告案件,法院家事法庭法官參酌「醫師鑑定意見」認為有宣告的必要;而受輔助宣告的人,依法應置「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會如何選定?依《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民法》第1111條之1: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的「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的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1、受輔助宣告之人的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2、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情感狀況;3、輔助人的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的利害關係;4、「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的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的利害關係。

又如果認為自己的父親、母親或其他親人已罹有失智症,且程度嚴重,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聲請時應提請「聲請狀」並檢附相關文件,包括:(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2)應受監護宣告的「醫生診斷證明」,(3)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所出具的同意書,(4)其他法院要求聲請人提出的文件。除此之外,尚需繳納新台幣1千元的聲請費及負擔日後因法院需調查鑑定所產生的費用及法院要求醫院鑑定的費用(註4)。

  罹患失智症者一旦經法院為「監護宣告」,則受監護宣告之人,在法律即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民法》第15條)。如果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的必要,即須由「監護人」擔任受監護宣告者的「法定代理人」。

由於失智老人雖因罹患失智症,導致識別能力下降,做為家人自應予以照護,日前林靜芸醫師的丈夫前台大醫院林芳郁院長,她仍使盡一切心力,照顧其夫婿林芸郁前院長;又前監察院王建煊院長,其夫人蘇法昭失智,雖王前院長自已罹患攝護腺癌,仍以80餘歲高齡不棄不離地照顧其失智的夫人蘇法昭女士。這兩件真實案例,都讓我們看到什麼叫做真情至性,對於照顧年邁的失智親人,這真是一個人一生中的大考驗及真修行。

  人的一生中,與親人能成為「親眷」,這種緣份(血親緣、姻親緣)是難得的,人應把握此一緣份修成「善緣」,即應將之當成是修行。反之,切勿利用家中的失智老人,因罹患失智症,識別能力不足,而進行財富掠奪、金融剝削,因這種行為不但已犯罪,更因種下「惡因」而結了「惡緣」,日後將自食惡果。

註1、金融剝削(Financial Exploitation)是指照護人、受託人或其他個人透過詐欺、非法、未經授權或不當行為剝奪他人之利益、資源及財產,以獲取個人收益。高齡者成為金融剝削對象的風險較高。參見台灣金融研訓院編輯委員會,頁60,2020年10月出版,台灣金融研訓院發行。

註2、張曼蘋等撰:「失智者失蹤3年6千長者走失」乙文,載聯合報112年7月8日A7版。

註3、范振家撰:「從馬辦風波 看高齡者失智與防詐」乙文,載2026

年5月28日自由時報。

註4、孫慧敏撰:「淺述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乙文,載李永然律師等著:長照安養醫療法律手冊,頁45,民國111年5月,永然法律基金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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