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間切勿爭產而交惡

親人間切勿爭產而交惡

《115-08-4446靈鷲山-有緣人月刊115年9月第357期》

李永然

近年來親人間不管是不是名人,常因爭產而造成爭訟,甚至骨肉相殘;俗云:「錢財乃身外之物」,但一般人往往見財起貪念,而不顧親情,反目成仇。

在台灣有「手足剝削」之說,這也是因繼承而引起;例如:甲男、 乙女二人結婚,共同生活、工作打拼,合力買了一間房子,登記於甲 夫名下,二人婚後未生育子女,甲夫之父母已過世,甲夫有其他兄弟 A、B、C三人;甲夫罹癌病故,甲夫名下房子成為乙妻及「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甲的兄弟A、B、C共同繼承。乙妻非常錯愕,為何自已與丈夫打拼購買的房子,僅因丈夫病故死亡,被繼承人甲名下的房子竟成為乙、 A、B、C四人共有。

A、B、C還不顧情面,要求乙要搬出四人因繼承而共有的房子,並打算委託房仲出售,乙妻大喊簡直是「手足剝削」。為此立法院已於民國115年7月28日三讀修過《民法》第1223條的修正條文,刪除了「兄弟姐妹的特留分」;如果甲夫能於生前立一有效遺囑,交代他自已往生後,則房子由妻乙一人獨自繼承;甲之兄弟A、B、C三人已經沒有「特留分」,在法律上不得主張特留分受侵害。

由此可見,為防親人間為財產爭訟,身前妥適規劃極為重要;否 則,就有發生令人遺憾的爭產事件;以下謹舉兩件真實案例:

【案例一】男涉爭家產,殺姊妹1死1傷

民國114年11月6日新北市三重區一處豪宅警傳陳姓男子疑為 爭產,持刀砍殺姊妹手足的凶殺案。起因是三人共同的九旬高齡陳母, 旅居美國的胞姐將其母存在銀行的信託現金一千萬元台幣,受益人寫 自已與妹妹,卻獨漏「陳男」,陳男心生不滿,「非常生氣」而行凶; 61歲胞姐心臟插刀倒臥血泊身亡,55歲胞妹身中多刀命危(註1)。

【案例二】騙走手足印鑑證明,偽造分割協議獨吞亡母房產

在基隆市張老太太往生,其有四位子女為繼承人,其中有一位張 女(甲)在張老太太過世後,假借辦理母親遺產中的「定存單」解約, 向另兩位姐妹(乙、丙)索取「印鑑章」及「印鑑證明」,再偽造「遺產分割協議書」(註2),將被繼承人張老太太名下位於「雲林的房產」 由「張女甲」單獨取得,移轉過戶登記於自已名下。嗣後姐妹(乙、 丙)發覺有異,追究張女(甲)刑事責任。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認定 張女(甲)觸犯「偽造私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個月(註3)。

依上述兩個案例,以案例一而言,陳母已經九旬高齡,其名下1000 萬元現金,三位子女都很在乎,姐姐竟然辦了「他益信託」(註4), 且以自已及妹妹二人,卻未與老二陳男商量,導致老二陳男起瞋恨心而 殺害姐妹二人。如果兄弟姐妹面對自已父母未來可能遺留的遺產,基 於公平考量,不要有太多的算計,則兄弟姐妹仍可於父母往生後,還 維持手足之情,否則一旦交惡,往往不是打官司,就更發生手足相殘 的悲劇。

再以案例二而言,張母往生時,共有四位子女為繼承人,張母生 前未立有「遺囑」就適用「法定繼承」,在法定繼承的情形下,四位 子女的「應繼分」(註5)各1/4;但案例二中的張女(甲)基於貪念想 獨吞,竟誆騙自已的姐妹(乙、丙),進而偽造「遺產分割協議」私文 書並行使(《刑法》第210條、第216條),而構成犯罪,並被判刑, 非常不值得。

近年來,台灣的社會風氣瀰漫著拜金主義,貪污、詐騙、販毒、 售黑心食品、繼承人間爭產…等,這都是「貪財」的貪念作崇;其實在 台灣最可貴的是「道德」、「宗教」的力量,不論「道德」或「宗教」都在勸人 為善,人一定要「知足」,才不會有過多的「貪慾」,佛教所稱的「三 毒根」(貪、瞋、癡)「貪」則列為首位。基於人身難得,人應努力修 行,認知唯有修行,早日能修行成就圓滿,離苦得樂,切勿再於六道中輪迴!更何況,人如為惡除承受因果報應外,還涉及犯罪,會遭到國家刑事法律制裁,絕對 是得不償失!

註1、吳仁捷撰:「男爭家產 殺姊妹1死1危」乙文,載民國114年 11月7日自由時報,A9版。

註2、法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遺產,依法為「公同共 有」(《民法》第827條),消滅此一公同共有關係,可由法定繼承人全體協議分割;如無法達成協議,則可向法院起訴,進行「遺產分割訴訟」。

註3、林嘉東撰:「獨吞亡母房產 判吐回還判刑」乙文,載民國115 年5月2日自由時報,A6版。

註4、所謂「信託」乃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成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關係。按「信託」的「受益人」因信託的成立而享有信託利益;如以委託人自已為受益,屬「自益信託」,如以委託人以外的第三人為「受益人」則為「他益信託」。

註5、「應繼分」乃指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共同繼承時,各 繼承人應得遺產數額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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