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人或監護人不適任時,依法要如何處理?

輔助人或監護人不適任時,依法要如何處理?

《115-07-4435幸運雜誌115年8月第195期》

李永然律師

一、近年來「輔助宣告」與「監護宣告」日益受國人重視:

  日前馬英九前總統的姐姐馬以南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馬英九前總統為「輔助宣告」;而前司法院院長施啟揚的夫人李鍾桂教授(前救國團主任)先前也已由法院為「監護宣告」。一些社會上的名人受「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使「監護宣告」、「輔助宣告」這兩個法律名詞也漸為國人熟知及注意。

  由於台灣於2025年開始進入「超高齡社會」,「失智」的人數逐漸增多,失智者按其失智屬於「重度」、「中度」或「輕度」,在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就會影響「辨識能力」,嚴重者則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效力。

  我國遂於《民法》中設置「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的制度。如果是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能力效果的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基於有聲請權人提出聲請後,做出「輔助宣告」裁定(《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又如果是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無法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的效果者,法院基於有聲請權人提出聲請後,做出「監護宣告」裁定(《民法》第14條第1項)。

  法院既為「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的裁定後,就會於裁定中同時為受輔助宣告人選定「輔助人」;也會於裁定中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輔助人與監護人負有法律義務:

  首先,如前所述在法院對有輔助宣告之人為「輔助宣告」,就應為受輔助人設置「輔助人」,輔助人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執行輔助職務,輔助人於執行輔助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受輔助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此一「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5年」(《民法》第1113條之1準用第1100條、第1109條)。

  又在法院對有監護宣告之成年人為「監護宣告」,就應為受監護宣告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1條第1項)。監護人於「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098條第1項)。又監護人也同樣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此一「損害賠償請求權」為「債權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5年」(《民法》第1113條準用《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

三、輔助人或監護人不適任時要如何處理?

  其次,法院認為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同時為受輔助宣告人或受監護宣告人選定「輔助人」或「監護人」,而有不盡責、不適任…等情事發生,為受輔助人或受監護人之利益的維護該如何處理?謹分述如下:

(一)、輔助宣告:如果有「事實」足認輔助人不符受輔助人的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的情事者,法院得因法定有聲請權人(註1)的聲請,改定適當的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準用第1106條之1)。

(二)、監護宣告:如果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的情事者,法院得因法定有聲請權人(註2)的聲請,改定適當的監護人(《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之1)。

四、民衆宜善用「意定監護契約」:

又台灣社會日益複雜,也愈來愈功利;人為錢財利益,而罔顧道義之事日益增多;民眾為了避免自己在日後「失智」喪失辨別能力,可以於神智清楚時超前部署,找好自己所信任的人,安排為日後一旦需為「監護宣告」時,直接以自己於神智清醒、辨別能力正常時,所選任的未來「監護人」及「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俾維護自身的財產及身心健康權益;此即為「意定監護」。

  我國《民法》訂有「意定監護」,即「本人」與「受任人」約定,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受任人」允為擔任「監護人」的契約(《民法》第1113條之2)。意定監護成立須先有一「要式契約」,即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且於公證時,「本人」及「受任人」均應在場;而該契約,於「本人受監護宣告」時,才發生效力(《民法》第1113條之3)。

五、結語

綜上所述,台灣既已進入「超高齡社會」,民眾務必防止年老失智,所以平時應注意「飲食營養」、「運動」、「規律作息」、「睡眠」、「減少壓力」、「社交的人際互動」(註3),讓自己能健康的老去,切勿成為「失智老人」(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民法》第1113條之1第2項準用第1106條之1。

註2、《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之1。

註3、卓良珍著:失智了怎麼辦?頁83~95,2024年10月初版第一刷,三民書局出版。預防失智在飲食方面,「地中海飲食」(Mwditerranean Diet)及「麥得飲食」(MIND Diet)頗受專家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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