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進行自主都更時,要如何才能順利推動?

地主進行自主都更時,要如何才能順利推動?

《115-05-4425幸運雜誌115年6月第193期》

李永然律師

一、全台老屋太多,務必加速推動都市更新重建

我國目前30年以上的老屋存量已高達423萬餘戶,其中又以「台北市」的老屋最多,竟多達72萬5千餘戶。

台灣目前已進入「超高齡社會」,如果是公寓老屋缺乏「電梯」,形成「困老」的問題。基於上述原因,透過「都市更新重建」、「危老重建」極其迫切與必要。

我國都市更新自民國87年11月11日公布施行《都市更新條例》後,該條例也經過多次修正,不論中央或地方政府也努力加快都市更新重建;日前中央政府國土管理署提出擴大「自主都更」的政策,並且還希望再修正《都市更新條例》,鼓勵自主都更。

台灣過去相關的都市更新重建案件,大多是透過「委託建商」擔任「實施者」,至於由地主組成「都市更新會」進行「自主都市」的案例,則甚少。

如果社區地主想運用「自主都更」,要如何才能順利推動?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一、現行「自主都更」有那些模式?

  首先分析自主都更的模式,依《都市更新條例》所規定,可分下述兩種模式:
  (一)、組織「都市更新會」自行實施:逾七人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組織「都市更新會」,自行實施都市更新事業(《都市更新條例》第27條第1項)。

    (二)、地主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組織「都市更新會」或自行委託統籌機構協助辦理:因逾七人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可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組織「都市更新會」,依《民法》「委任」(註1)具有都市更新知識、經驗的機構,統籌辦理都市更新業務(《都市更新條例》第28條)。

  國內往昔「自主都更案例」較少,主要原因是都市更新具高度專業性,涉及領域廣,所有權人缺乏專業技術及經驗,故無處理前期協調、規劃設計、工程監造、施工、產權登記…等能力;再者,重建所需資金甚高,住戶共識整合不易,不易取得金融機構同意貸款,導致缺乏資金來源。足見希望自主都更案例能成功,需所有權人具有「共識」、也需要具有「專業能力」,更需要能籌備充足資金;三者缺一不可。

三、為何推動「自主都更」,需要修正《都市更新條例》?

  如上所述,「自主都更」與「委託建商擔任實施者的都更」不同,後者因為是「建商」擔任都市更新的實施者(註2);如能找到有資力、有經驗,負責誠信的建商,則不論「專業能力」及「充裕資金」都不是問題。

  中央政府希望加速都更,強化自主都更,已準備修正《都市更新條例》,包括修正第22條、第26條、第27條、第28條、第36條、第65條、第67條、第70條、第76條、第76條之1(增訂)、第82條等條文。

    前述《都市更新條例》準備修正的條文,綜合言之,包括七大要項:

  (一)、導入新機構:即新增「全案管理機構」(註3)的定義,所有權人所組織的「更新會」可以委託「全案管理機構」協助辦理。

  (二)、強化資格與管理:增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及「全案管理機構」的資格條件及授權另訂「子法」。

  (三)、組織轉型:如果都市更新會委託「全案管理機構」辦理時,都市更新會的監督角色。

  (四)、資訊透明:《都市更新條例》部份條文修正,是為做「全案管理機構」進行都更事業計畫能資訊透明起見,增訂相關「應揭露事項」。

  (五)、容積獎勵鼓勵:透過《都市更新條例》修正,簡化「自主更新」的容積申請程序,並以容積增加為誘因,鼓勵捐贈「社會住宅」。

  (六)、稅賦與投資優惠:增訂「自主更新」相關賦稅優惠及全案管理機構一定範圍內可投資抵減營所稅,提升參與意願。

    (七)、強化監督與罰則:確保「全案管理機構」能誠信營運,並防杜不當操作,避免地主權益受損。

四、結語

  綜上所述,可知中央政府目前在「自主都更」,希望能增加「全案管理機構」之制度規範化的設計;未來自主都更能否成功,對於「全案管理機構」能否規範營運、發揮專業,全賴政府未來能貫徹監督及執法,不過參與都市更新的土地、合法建物所有權人組成「更新會」,委託「全案管理機構」時,還是一定要慎選,並嚴格監督,才不會所託非人,致權益受損。

註1、《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的契約。

註2、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可以委託「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1項後段)。

註3、「全案管理機構」乃指受「都市更新會」或所有權人委任為「實施者」或統籌辦理行政、協調、規劃、設計、融資、工程監造等事務的機構。

文章標籤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