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正危害台灣社會,大家一起反毒,並向毒品說不,努力修行

毒品正危害台灣社會,大家一起反毒,並向毒品說不,努力修行

《115-04-4424中華道宗季刊夏季刊115年6月第78期》

李永然律師

一、「毒品」對人體危害甚於「煙、酒」

  在社會上常有人提醒不要抽菸,因「抽菸」對身體健康有害,尤其是「肺部」的傷害最大,又「喝酒」因有了酒癮或飲酒過量,往往肇生事端,如:酒後駕車肇事,鬧事、酒後亂性、發酒瘋…等等不一而足。至於「毒品」其對國人健康的危害更不在話下;而且「毒駕」也非常危險。

  一談到「毒品」,就讓人想起中國滿清時期道光年間的西元1820年後,吸食鴉片已蔚為全國風氣,於是在道光18年(西元1838年)時任湖廣總督林則徐對於「開放煙禁」力排異議,後來更向皇帝上呈的奏疏中痛陳鴉片流毒天下,為害甚鉅,必須禁止,進而有「禁煙政策」。

  但到了今日二十一世紀,「毒品」更加複雜,按其分類,可分為「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藥物(或物質)」;前者如:鴉片、嗎啡、可待因、海洛因、古柯葉、古柯鹼、快克、大麻、大麻脂、大麻油、莫彼利汀、美沙酮、潘他唑新(俗稱:速賜康)…等;後者如:巴比妥酸鹽(紅中、青發)、非巴比妥酸鹽(白板)、安非他命、迷幻藥…等。

  面對毒品多樣化、泛濫,造成許多危害,更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10年統計,台灣首次接觸毒品年齡以20~29歲占43.9%而居冠;30~39歲占24.7%居次,至於19歲以下則占21.7%(註1);足見「毒品」已經有「向下延伸」的情形。行政院前院長陳建仁曾於民國112年2月20日前往「刑事局」視察,重視國內目前大麻、毒品咖啡包查獲量上升;他立即宣示「反毒」,要求加強查緝「大麻」及「新興毒品」(註1)。雖然政府已經多年向毒品「宣戰」,但仍未見改善,且有向下紥根的趨勢。政府及社會各界都必須嚴肅看待此一問題。

二、製造、販售、運送、轉讓、吸食毒品恐涉及犯罪

  對於毒品,為防制其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我國目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該條例首先界定「毒品」,乃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對社會危害性的麻醉藥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製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進一步依「毒品」的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而分成「四級」,其品項如下:

  1、第一級: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2、第二級: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搖頭丸、西洛西賓及其相類製品;近年美國泛濫的新興毒品「賽拉嗪」(Xylazine),吸食後宛如「喪屍」,又被稱為「疆屍毒品」,法務部毒品審議委員會去年已決議將之升列為「第二級毒品」,行政院已於2026年2月24日公告(註2);

  3、第三級: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K他命、喵喵

及其相類製品;

  4、第四級: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既然法律已規範「毒品」,國人務必注意不要想藉毒品牟利,且自己不要接觸毒品,也不能引誘或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因為這些行為都涉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構成犯罪,至於涉及犯罪行為態樣,例如:

  1、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2、製造、運輸、販賣專攻製造或施用毒品的器具;

  3、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4、以施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的方法使人施用;

  5、引誘他人施用毒品;

  6、轉讓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7、持有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8、施用毒品。

由上述行為態樣的例舉,可知「毒品」不是可以開玩笑的,務必要遠離;更不能想藉此「牟利」。佛法中強調「八正道」,其中有一正道,即「正業」(正行為),如果是藉「毒品」牟利維生,並不是「正業」,而是「邪業」;所以切勿藉此牟利,因為既構成犯罪擔刑責,且危害自己的「法身慧命」!

三、毒品危害的真實案例

  台灣的毒品泛濫及其危害已不容忽視,但政府在「反毒」的成效仍然是愈禁愈泛濫,就以民國111年至114年為例,如圖一,即可窺知。祈盼政府能用心內政,好好「防制毒品」、「反毒」,恢復台灣原本的純樸風氣與善良人性。

圖一:

單位:件、人、公克

 查獲件數嫌疑犯人數查獲重量(公克)
111年38,08839,96412,172,440
112年36,43538,29215,978,222
113年36,36437,85411.294,765
114年47,48747,32213,217,083

    以下謹舉四則實際案例說明:

【案例一】暗語販毒2年,判刑16年2個月有期徒刑

    民國115年4月14日自由時報報導,彰化警方透過監聽,破獲洪男「販賣」毒品,交易時雙方用「男生」、「女生」、「糖果」、「煙」作為毒品暗語,法官認定被告洪男販毒兩次,共獲利三千元,判處有期徒刑16年2個月(註3)。

【案例二】員工說服車行老闆種大麻,老闆被移送法辦

    民國115年2月26日自由時報報導:47歲吳姓男子原在新竹經營車行多年,旗下員工從泰國返台後,說明吳男自種「大麻」謀利,於民國114年下半年開始種植大麻,警方於民國115年2月間兵分多路,將吳男及其旗下員工共4人逮捕,並扣回「870株活體大麻,黑市價至少台幣4千萬元,警方偵訊後依毒品罪嫌」將吳男等4人移送法辦(註4)

【案例三】富家女成供毒藥頭,被依「轉讓毒品」提起公訴

    民國115年3月11日自由時報報導:陳姓創投9億CEO民國114年10月25日與25歲曾姓女密友被發現陳屍在台北市的「豪宅」內。檢警從通聯紀錄中,查出提供毒品的蘇、鍾姓藥頭及謝姓送貨員。陳姓富少CEO是聯繫家境富裕的女藥頭蘇姓女子表示需要20公克K他命,蘇女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的轉讓「第三級毒品」等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註5)。

【案例四】毒駕男超標560倍,被判刑4個月徒刑

  民國115年3月11日聯合報報導:宜蘭縣羅東鎮羅姓男子於民國114年間「毒駕」被查獲,驗尿的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高達281800 ng/mL,超過行政院公告標準值563倍,台灣宜蘭地院日前依「公共危險罪」(註6),判羅男有罪,處4個月有期徒刑(註7)。

四、涉及毒品罪害人害己

由上述四個案例,可知毒品對於人體的的健康,危害甚大,嚴重者甚至剝奪「性命」(如「案例三」的陳姓9億CEO);同時也會造成自己事業的毀滅(如「案例二」的車行吳姓老闆,由從事「正業」,變成害人的「邪業」);所以,無論如何不管各類與毒品相關的行為類型,不論是製造、販賣、運送、持有、轉讓、吸食…等均不得碰觸,否則除毀害自己的法身慧命,更將觸犯國法而有牢獄之災!

五、販賣毒品害人害己,務必戒止:

  由前述四個案例,可知從事與毒品有關的各種行為害人且害己,一旦犯罪,就會遭訴追刑事責任,往往要承受極重的刑罰。佛法中強調「八正道」,其中有一正道,即「正業」(正行為),而藉毒品牟利維生,並不是「正業」,而是「邪業」;所以切勿藉此牟利!人生在世,為了生活,固然需有經濟來源,但一定要從事正業,並用「利他心」,賺取「淨財」,這樣才是一有智慧的行為,也才不會害人害己。

六、結語

綜上所述,可知「毒品」非常可怕,千萬不要接觸,如果不小心染上,應趕緊處理,進行治療勒戒。另外政府應更進一步強化反毒資訊,結合民間資源,推動「全民反毒運動」;除此之外,多提倡並鼓勵正當娛樂活動,強化青少年身心健康,至於「宗教界」也可以在這方面教化人心,宣講製毒、販毒、運毒、持有毒品、轉讓毒品及吸毒的惡業果報,俾讓台灣仍能恢復原來快樂健康幸福的寶島!

註1、李奕昕撰:「陳揆宣示反毒 射出治安第一箭」乙文,載民國112年2月21日聯合報,A12版。

註2、吳昇儒撰:「殭屍毒品流入 法務部超前部」乙文,載民國115年3月11日自由時報,A1版。

註3、顏宏駿撰:「暗語販毒2次 判16年2月」乙文,載民國115年4月14日自由時報,A1版。

註4、徐聖儒撰:「大麻車行 員工說服老闆下海」乙文,載民國115年2月26日自由時報,A8版。

註5、吳昇儒撰:「9億CEO與女密友混毒喪命」乙文,載民國115年3月11日自由時報,A10版。

註6、《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第4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註7、戴永華撰:「毒駕男超標560倍 判4個月」乙文,載民國115年3月11日聯合報,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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