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永然、曾春僑/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顧問
台灣當前的租屋市場常使弱勢者與在校生深陷「租不起、住不安」的困境 ,因而有些無良房東也常利用法律知識不對等,以不平等的租約條款或於租約內巧立名目進行剝削,並揚言「告承租人」,致受害的承租人往往因畏懼繁瑣的訴訟程序,而選擇隱忍承受;因而反讓不肖的出租人獲得生存空間,並持續獵殺下一位承租人。
筆者願藉本文剖析實務上曾受批評的「張淑晶式」欺罔手法,並提供預防之道,俾免善良的承租人受害。
誘餌與心理攻勢 張淑晶式欺罔的起手式
類似出租人張淑晶案件日前曾引起社會廣大公憤,主要是因為房東將租賃行為武器化,利用租客法律知識不足或怕麻煩的心理爭取自己的利益,而使承租人吃悶虧。
其相關套路常以「不實的廣告」為誘餌,在租屋網站刊登精美裝潢照片,帶看時卻推說該房子已租出,進而再引導租客去簽下品質較低劣、價格較高昂的「替代房」,或許讀者可能會質疑,租屋者明明知道有問題,為何租屋者仍願意簽約承租。
這背後原因相當複雜,有可能承租人已尋屋甚久,身心俱疲,也可能臨時需要在該地區找房子承租,無奈正好沒有合適之標的物;加上房東以天花亂墜式的洗腦轟炸,有可能當下就喪失了判斷力,而簽下租約。
隱藏在細節裡的魔鬼 租約條款的權利義務不對等
在厚達十餘頁的租貨合約中,常會夾帶或加註許多不合理的違約罰款條款,例如:電話或網路使用、電費計算、家電折舊,以及各種不可歸責於房客的天價房屋修繕費用等;前述的這些約定,可能會在「租賃期間」即開始各項不合理的違約求償,也可能在承租人退租時,除剋扣「押租金」外,並再依巧立名目的約定,持續以各項物品遭房客損壞等理由,提告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以內政部住房租賃契約範本為基礎的保障
為了防止這類無良房東,內政部已頒布並多次修訂《住宅租賃契約書範本》,此為最基本的權益保障基礎,該範本契約內規定詳細,例如押金上限總額最高總額不得超過兩個月押金、各種物品修繕責任歸屬、電費收取標準、入籍、報稅、申請補助等等均有詳細規範。
防禦性租屋策略 詳閱內容與產權徵信
簽訂租約前,務必先審閱,請出租人傳送房屋租賃契約內容,再另行約定簽約日期。在看契約的期間,務必將租約逐條確認其內容、確認產權歸屬、房東身分與代理狀況,進一步用公開來源情資技術,了解相關人事背景;簽約入住前,務必詳細拍照與錄影,若發現契約與原先傳送內容不符、不一致時,務必確認過原因後再行決定;相關租賃合約為一式兩份,且為預防夾帶不合理內容,隔頁處均需房東簽章,落實「騎縫章」制度。
完善數位記錄保存以對抗租賃爭議
承租人對於所有過程,務必留下可資稽核的紀錄,因此line對話過程務必截圖存檔,見面時可明確告知欲進行錄音存檔,更換手機時勿立即丟棄手機,以備事後有line截圖爭議時,可提供證明之用;租金與付款紀錄,務必以轉帳方式進行,當收集資料越多時,萬一日後雙方發生爭訟,上法院打官司時會更加有利。
不畏房東濫訴勇於爭取權益 當成為社會做公益
由於無良房東的不合理求償價格,常會事先費盡心機估算,將數額落在當事人勉強可承受範圍內,導致許多被害承租人可能認為協調或訴訟過程曠日廢時,於是便宜行事,選擇隱忍不發,付錢走人;這種無良房東就是抓住被害承租人的此種心態,食髓知味,導致類似事件一再發生。
筆者除長期大力提倡「預防法學」概念,也希望大眾於簽租約前,能完善相關細節外,也鼓勵承租人們遭遇到不合理狀況時,可先透過「調解」程序處理,若真必須走上「訴訟」一途時,可將其為讓「無良房東」不能一再侵負承租人得逞,就當成爲社會做「公益」。
對於此類房東因常會持續有相關不合理行為,如果承租人勇於面對官司,一旦有法院判決的結果,除有特殊狀況不得公開外,該「判決書」一概須上網公告,也就是透過「數位足跡」的留存,讓後續租屋者只要上網查詢,就能看到而有所警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