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3-4418有緣人月刊115年4月第352期》
李永然
最近國內媒體常報導「職場霸凌」事件,尤其是日前在台灣媒體不斷報導,而吵得沸沸揚揚的事件,其主要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區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女士涉嫌「職場霸凌」,致該分署之吳姓公務員輕生,疑似係於工作時遭遇霸凌有關(註1)。
由於前分署長謝宜容女士涉嫌職場霸凌事件,受媒體關注,致又引發其他政府部門或職場也爆出霸凌的情事發生,就以衛福部也有相關部門同仁投訴遭到霸凌;為此衛福部也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公布「霸凌案調查結果」,共有「八人」遭到申訴調查,其中三人經認定「霸凌屬實」,五人不成立。其中成立的三案分別是社工司王姓簡任官、保護司林姓簡任視察及長照司王姓專門委員;而這三位也分別遭到核予一小過、一大過、一大過,且林姓簡任視察調離現職並移送懲戒,王姓專門委員也調離現職(註2)。
上述的「職場霸凌」,究竟是什麼?雖然目前「法律」並未明文定義其法律要件;但在公部門已有單位為保障其員工執行職務的安全,並建構友善、健康的職場環境,為此訂有相關「注意事項」。就以司法院為例,其訂定頒布《司法院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處理作業注意事項》,該注意事項中即定義「職場霸凌」乃指在工作場所中發生藉由權力(利)濫用與不公平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沉重的身心壓力。
由上述定義,「職場霸凌」是非常不妥的行為,既破壞人際關係的和諧,也讓職場上的事務難以推動,不論公部門或私人機構的職場,都不宜容忍,以公務部門為例,因政府公務部門霸凌頻傳,甚至還有公務員遭霸凌而輕生,為此「行政院」已成立「霸凌通報平台」,並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上線運用。
司法機關在勞動事件的爭議,也有涉及「職場霸凌」的法律問題,台灣高等法院曾有111年度重勞上字第35號民事判決,其判示:所謂「職場霸凌」,應指以敵視、討厭、歧視為目的,藉由持續性且積極之行為,侵害人格權、名譽權、或健康權等法律所保障之法益,亦即必須達到社會通念上認為超過容許之範圍,方該當之。應綜合判斷該行為態樣、次數、頻率、受侵害之權利、行為人動機目的等,是否已超過社會一般人所容許之範疇(註3)。
按人類社會是群體社會,在家族成員間固然要維持良好關係外,任何人與家人以外之間,不論在工作職場、學習環境、消費關係往來之人,如能維持和睦,促進良好的人際關係這是極好的修行。有一佛教道場的「中台四箴言」中,也有「…對下以慈,對人以和,…」此一「箴言」;這也是重視「人際關係」之故。
而在職場中「主管與下屬同仁」間也是一種「人際關係」,良好的人際關係,則可以減少誤解衝突或相害。人的一生中,「結善緣、斷惡緣」很重要,運用「善因」,締結「善緣」結出「善果」,才不會結悪緣,承受悪果,這樣才能建立快樂美好幸福的人生。所以主管如能在職場中妥善運用佛法中的「四攝法」(布施、愛語、利行、同事),也可以增進善緣,同時強化自已的社會適能(Social fitness),並使自已能受到職場屬下員工的愛戴,願意追隨主管的領導,更願意一起朝工作目標邁進,達成主管所要求的進度。這樣一來也不會因為逾越合理「管理」的分際而構成「霸凌」,更不會構成「惡緣」,導致引來無謂的法律爭議。
最後務必再強調,人的一生中能遇到的人都是「有緣人」,以寬厚的心待人,不懹瞋恨,必可締結善緣,圓滿人生!
註1、王定傳撰「霸凌又涉貪前北分署長謝宜容收押禁見」乙文,載2024年12月12日A6版。
註2、李青縈、林琮恩、沈能元撰:「衛福部霸凌案僅3案成立惹議」乙文,載民國113年12月13日聯合報A5版。
註3、勞動部制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其中列出了五種五種常見的職場不法侵害態樣:(1)暴行、傷害之肢體攻擊(肢體攻擊);(2)脅迫、名譽損毀、侮辱、嚴重辱罵(精神攻擊);(3)過度介入私人事宜(隱私侵害);(4)強求執行業務上明顯不必要或不可能之工作,妨礙工作(要求過高);(5)欠缺業務上合理性,命令其執行與能力、經驗不符的低階工作,或不給工作(要求過低)。可以做為是否構成「霸凌」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