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2-4410幸運雜誌115年3月第190期》
李永然
一、何種情形適用「普通法定財產制」?
按我國《民法》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民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實務上夫妻適用「普通法定財產制」的情形為:(1)夫妻未以契約訂定「約定財產制」,(2)夫妻所約定的夫妻財產制契約自始無效,(3)夫妻所約定的夫妻財產制有瑕疵而被撤銷。
在法定財產制將夫或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結婚後的夫或妻各自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各自的「婚後財產」,各自所有;但如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視為「婚後財產」。又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孳息」(註1),視為婚後財產(《民法》第1017條第1項、第2項)。
二、何謂「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其次,我國於民國19年間之《民法》原以「聯合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並無「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規定,而於民國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的《民法》親屬編增訂《民法》第1030條之1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此一請求權的發生,乃在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而法定財產制關係的消滅,如:(1)夫妻之一方先死亡,(2)結婚無效,(3)婚姻被撤銷(註2),(4)夫妻之兩願離婚或裁判離婚,(5)夫妻改用「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註3)等原因。
至於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2)慰撫金。
三、對婚後財產中的「不動產」如何認定其價值?
再者,如上所述配偶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以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雙方各自剩餘財產的「差額」去平均分配。實務上,夫或妻的婚後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利。夫或妻為配偶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請求權爭執,而上法院家事法庭進行訴訟,婚後財產如:房屋、土地、珠寶、汽車、股票、基金、銀行存款、債權、商標權…等琳瑯滿目。
在上述各種婚後財產,較常見對於「房屋、土地」價值的爭執,由於土地有公告地價、公告現值、實價登錄價值、市價等;房屋則有評定價值、實價登錄價值、市價等不同。究竟實務上如何認定其價值?筆者以下謹舉三則法院裁判案例:
(1)、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681號裁定認為:「…系爭…建物之價額經送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其鑑定報告已詳述鑑定過程、理由及所憑依據,以『成本法』(註4)推算價額時已考量折舊因子,應屬可採,而房屋稅資料係稅捐機關課稅所憑,與市場交易價額差距甚大,不足作為認定系爭…建物價值之依據。」。
(2)、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459號裁定認為:「…調查證據之方法,法院原可衡情取捨。上訴人不同意將系爭房地送請鑑定價值…,原審於提示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供兩造表示意見後…,參酌交易時間相近,地點、結構、型態相仿,且屋齡較久房地之交易資料,判斷系爭房地市價為1,300萬元,並說明不採以公告土地現值認定之理由,尚無判決不備理由之情形…」。
(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13號判決認為:「…有關不動產價值…附表二、壹編號1、3、4 不動產,兩造固於第一審合意選任楊兆松建築師進行鑑定,惟審酌楊兆松建築師鑑定方法,並未檢附附近不動產之交易行情,且未就未保存登記部分鑑定價值,其鑑定較不完全而不可採信。反觀正心估價事務所鑑定程序客觀詳實,內容具體明確,較可採信,故上開3筆不動產之價值應以正心估價事務所之鑑定價格為準,分別如附表二、壹編號1、3、4 所示。」。
由上述三件裁判,可見司法實務對於婚後不動產價值的認定,在房屋部分並不以「評定價格」為準,土地部分也不以「公告現值」為準;如果夫妻雙方有爭執時,則以「鑑定」的方式來認定其「市價」價值。
四、結語
綜上所述,夫或妻如行使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上法院家事法庭訴訟時,務必注意法院對於婚後財產中「不動產」價值的認定,原則上會考慮「市價」,對於「市價」則會考慮委請專業鑑價機關估價。
註1、《民法》第69條第2項:稱「法定孳息」,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係」所得的收益。
註2、結婚撤銷的原因,如《民法》第989條、第991條、第995條、第996條、第997條。
註3、夫妻之一方如有《民法》第1010條第1項第1~第6款事由之一,或《民法》第1010條第2項之事由發生時,他方得向法院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註4、「成本法」(Cost Approach)乃指在估價時,先求取估價日期若重新建造所評估不動產時,所需的「成本」,然後再依此「成本」就所評估不動產的折舊或其他應扣除部分予以剪除,求出所評估不動產之價格的方法。參見張義權著:不動產估價概要,頁117,民國88年6月初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