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要惜緣,才能締造幸福人生

夫妻要惜緣,才能締造幸福人生

《115-01-4407有緣人月刊115年3月第351期》

李永然

  男女一旦相戀,情投意合,論及婚嫁,進而結婚,往往會有親朋好友祝福「百年好合,永浴愛河」,嗣後夫妻邁向共同生活。但有些夫妻彼此因生活習慣、金錢財務、口角爭執,而發生「家庭暴力」、「爭產」、「殺害」…等,進而衍生法律爭議。如「保護令聲請」、「離婚訴訟」、「配偶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爭訟」…等。使原本預期的美好婚姻生活,走味、變調,這可以說相當不幸,誠令人遺憾。以下筆者先舉兩則真實案例並加以說明。

〔案例一〕夫疑遭岳家挖苦而殺害

  有一程姓男子因其陳姓妻子的家人瞧不起男子,並長期遭岳家挖苦,雙方偶有爭執,嗣後於民國114年5月9日凌晨程姓丈夫酒後於其陳姓妻子爆口角,程男竟因常遭岳家人出言諷刺、瞧不起他的工作而埋下殺機,持「水果刀」刺殺陳妻三刀致死,程姓男子被依「殺人罪」移送法辦(註1)。

〔案例二〕家暴夫對妻違反「保護令」遭判刑

  有一名住南投縣楊姓男子對其妻子施「家庭暴力」,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於民國114年4月核發「緊急保護令」,明令楊姓丈夫不得對妻子有「家暴、騷擾、接觸或跟蹤行為」,並須遠離妻子戶籍地及居所至少50公尺;未料楊姓丈夫竟於民國114年5月間駕車前往妻子住居地附近丟擲鞭炮,此一行為已經違反「保護令」,遭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判決兩個月有期徒刑(註2)。

  對於案例一,程姓男子與陳姓女子結婚,其實岳家沒有必要因程姓男子的工作性質,而瞧不起程姓男子,程男與陳女二人相愛結婚,對二人的婚姻,宜加以祝福,沒有必要因其從事「抓漏工」的工作,而出言諷刺、瞧不起他的工作。其實一個人只要從事「正業」,而不是「邪業」,都應加以肯定;而程姓男子也沒必要因別人的諷刺或瞧不起,為此挾怨妻子,自己應更奮發向上,讓別人「刮目相看」。更何況,佛法中「六度波羅蜜」中的「忍辱」,是對付諷刺語言的最佳良方,人宜透過修行,使自己不要有「瞋恚心」,因人的瞋心一起,則火燒功德林;更何況,人一旦起了瞋恚心,就會產生煩惱,而出現報復的愚蠢行,病使自己起惑造業,鑄成大錯。如〔案例一〕中的程姓男子涉及《刑法》第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註3),就是一明燈。

  又案例二,楊姓男子與妻子結婚二人應相親相愛,切勿有「家庭暴力」(註4)的行為,而且更不該的是法院已經對楊姓男子發出「緊急保護令」(註5),楊男就應加以遵守,不應有所違反;楊姓男子竟不顧該保護令的要求而違反,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註6),而被法院法官判刑2個月有期徒刑。

  綜合上述兩則案例所述,可知夫妻結婚是一「緣份」,此一緣份宜加以珍惜,如能透過自身的修行,懂得從「身」、「口」、「意」下手,使自己不要有殺、盜、淫、惡口、貪、瞋、癡…等惡行,能止「十惡」,行「十善」,必可讓自己的婚姻美滿。

  如果一旦結婚,婚後,發現自己與對方不合適,也可以透過理性溝通,例如:

(一)、在財產方面:如果覺得自己比較計較,希望能與自己的配偶在財務上有清楚的劃分,則可以約定適用「夫妻分別財產制」,訂立「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並去法院辦理登記(註7)。如果有丈夫希望自己的妻子不要上班,而要辭去工作,在家專心持家照顧子女,雙方又是採用「法定財產制」,妻子可以向先生表達希望每月能有一筆「自由處分金」(註8),這樣才有機會實現「親密夫妻明算帳」的理想,而不至於為「錢財」爭吵。

(二)、在婚姻無法維繫方面:如果婚後覺得彼此個性不合、性向出現問題或有第三者介入婚姻,使雙方婚姻無法維繫,則不一定要透過「婚姻訴訟」,或許可以考慮「協議離婚」或「調解離婚」,和諧圓滿解決,做到優雅分手,好聚好散,才不會因「訴訟」而更形結怨交惡,最後以「惡緣」收場。

所以,婚姻也是人生的一門功課,如果能夠珍惜,並用「智慧」去經營,才能締造幸福人生。

註1、石秀華撰:「疑常遭岳家挖苦 抓漏工殺妻自首」乙文,載民國114年5月10日,聯合報A11版。

註2、陳宏睿撰:「家暴夫丟鞭炮 違反保護令判2月」乙文,載民國115年元月12日,聯合報B版。

註3、《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註4、「家庭暴力」除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

註5、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是在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的方式聲請,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

註6、《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規定「違反保護令罪」,其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註7、李永然律師等撰:「愛有約束 法有規範」,頁107~114,民國115年1月初版,永然文化出版公司出版。

註8、「自由處分金」乃指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的金錢,供夫妻自由處分(《民法》第1018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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