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12-4400中華水電冷凍空調月刊115年1月第229期》《勞資法律權益系列60》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鄭元翔律師
修正前的《勞工請假規則》缺乏相關規定:
民國(下同)112年5月1日修正發布的原《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者,亦同。」。
其中針對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以及因流產而請病假的情形,已明確規定雇主不能扣發「全勤獎金」;但就「一般普通傷病假」並沒有特別規定,所以實務上都是依勞雇雙方間的約定,例如:「不扣發全勤獎金」、「扣發全部全勤獎金」或是「按病假日數比例扣發全勤獎金」。
1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工請假規則》怎麼說?
就上述問題,勞動部於114年12月9日將《勞工請假規則》修正並發布,即自11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分為2項,第1項規定:「勞工有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二、勞工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三、勞工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七條規定請事假。」,第2項則規定:「勞工請前項第二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依新修正的《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將來如果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時,雇主已經不能扣發全數的全勤獎金,而是只能按照勞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按比例扣發。從勞動部對修正條文的說明可以知道,本次修法的目的在於避免勞工因擔心請病假會影響全勤獎金,而不敢請病假,進而影響勞工個人健康及整個職場環境。所以如果勞雇雙方有優於法令的「約定」(例如:請普通傷病假不扣發全勤獎金),當然還是可以的。
新修正《勞工請假規則》關於勞工請病假的其他規定:
本次修正的《勞工請假規則》並新增第9條之1,其中第1項規定:「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第2項規定:「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第3項則規定:「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超過第一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上開新增的《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規定進一步指出,如果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雇主不能因此對勞工有不利處分(例如解僱、降調、減薪、影響排班權等);就算超過「十日」,雇主在考核時係不能僅以請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而且考量勞工舉證困難,也規定應由雇主就不利處分與請假行為無關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從以上修正後《勞工請假規則》各條規定不難看出,本次修正的重點之一,在於改善勞工「不敢請病假」的情形,避免勞工因為抱病上班而不幸發生憾事。建議無論是雇主或勞工,都應該對相關規定有所認識,不僅能保障自己,也能共同創造更友善的職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