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動產的民眾須注意詐團的詐騙

有不動產的民眾須注意詐團的詐騙

《114-09-4379龍山寺季刊114年12月第70期》

李永然

  近年來「詐騙」的案件,新聞報導充斥全台,無日不有,看到內政部警政署所設的「打詐儀表板」,只見件數不斷增加,金額不斷提高,居然被詐報案的金額,每日皆高達數億元台幣。

  又詐團現有一新趨勢,即由往昔的以「金錢」為詐騙標的,現又更瞄準有「不動產」之民眾的「房地產」;於是「台版地面師」近來就常見諸媒體。以下先舉三例說明:

  【案例一】老翁遭騙光存款房產,還欠債

民國114年8月6日聯合報報導:新北市獨居沈姓老翁遇「假檢警詐騙集團」,被騙轉帳、面交現金及簽立「本票」(註1),損失1940萬元台幣,還抵押價值上千萬元台幣的住家房產,直到被榨乾財產才報案(註2)。

    【案例二】地面度2度剝皮受害人

    民國114年7月12日自由時報報導:鄧姓民間貸款業者勾結「房仲業」與「詐騙集團」,鎖定已被詐騙的被害人慫勇其辦理房產「抵押」(註3)借款收取暴利,繼續榨乾被害人,造成十四人受害,詐得逾一億元台幣,鄧男等十位被告遭台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依組織犯罪,加重詐欺、重利、洗錢罪等提起公訴(註4)。

    【案例三】扮地面師詐走7屋,律師遭重判

    民國114年7月5日自由時報報導:檢警調於民國113年間破獲全台首見的「台版地面師」偽造「遺囑」(註5)詐騙遺產集團,集團首腦全誠不動產公司負責人蔡O岳,勾結律師兼「民間公證人」(註6)蔡O燊、法院書記官、里長、員警、戶政辦事員等公務員,偽造獨居老人「代筆遺囑」,過戶其不動產牟利,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將蔡O岳判刑14年,蔡O燊律師重判25年(註7);蔡律師當庭痛哭。

  這三個案例固然案情、手法並不相同,但基於「不動產」具有高財產價值,於是就成為詐團覬覦的對象;民眾如有「不動產」時,務必要謹慎小心防範保護,以防被詐。

  目前面對詐騙環伺,民眾被騙不一定是具有「貪念」,有時是欠缺法律知識而受害,就以「案例一」為例,詐騙是假冒檢警人員,民眾害怕司法人員,心生畏懼,致遭擺佈。筆者建議遇上此種情況,應沉著,先聯絡可資信賴的「專業律師」,由律師先與這些人員交涉,一方面可確認其身分的真偽,另外可以瞭解法律程序的處理,這樣就不會被「假檢警」人員誆騙、擺佈,且可免於受騙受害。

  另外是對於自己名下的房產最好能於生前有所規劃,如果房產所有權人業已死亡,其繼承人宜辦妥「繼承登記」(註8),這樣比較不會讓詐團有可乘之機,並成為覬覦的目標。

  至於詐團部分,這些人有些原本有正當職業,如案例三中有「律師兼民間公證人」參與其中,也有警員、里長、法院書記官、戶政人員等公務員;按公務員應為民服務,本於「公門好修行」,透過服務,利益民眾;不此之圖,反而與詐團勾結進行詐騙,這些基於「貪念」,誤入歧途,自毀前程,相當不智。一旦東窗事發,涉及犯罪,遭致判刑而需入獄服務,同時也會沒收「犯罪所得」最後落得一場空。

「人身難得今已得」,人務必努力藉有生之年,好好修行,要知止、知足、戒貪,這些才不會起惑造惡業,進而招來惡果;否則,人一旦多慾,貪心不足,做了傷天害理的事,非但對不起自己的父母、師長及社會,更會毀了自己的法身慧命,還會連累自己的家人。

註1、「本票」是指發票人簽發一定的金額,於指定的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的「票據」。

註2、蔣永佑、張策撰:「獨居翁遭詐 騙光存款房屋還欠債」乙文,載聯合報民國114年8月6日,A14版。

註3、不動產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有「普遍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分。民眾如果向銀行借貸,銀行經常希望民眾提供「不動產」,做為抵押的擔保品。

註4、張文川撰:「地面師2度剝皮受害人 詐逾億」乙文,載自由時報民國114年7月12日,A9版。

註5、被繼承人於生前依「法定方式」,交代自己往生後遺產之分配、喪禮儀式…等事項,此為「單方行為」,於立遺囑人死後方生效力;遺囑如不符「法定方式」,則構成「無效」(《民法》第73條)。

註6、公證人有「法院公證人」及「民間公證人」之分,公證人執行公證業務,須依《公證法》的規定。

註7、張文川撰:「扮地面師詐走7屋 律師重判25年崩潰大哭」乙文,載自由時報民國114年7月5日,A9版。

註8、不動產因「繼承」而取得者,未經「登記」不得處分(《民法》第759條)。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須依《土地登記規則》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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