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與勞工對於「無薪休假」之法律須知

雇主與勞工對於「無薪休假」之法律須知

《114-10-4385中華水電冷凍空調114年10月第226期》《勞資法律權益系列(58)》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林彥廷律師

【問題】

A公司為一冷凍空調業者,因應景氣衰退訂單減少,有意實施「無薪休假」。試問:若A公司於全體員工開會時宣布無薪休假,且現場並無員工表示反對,得否視為員工已同意A公司實施無薪休假?又若A公司已透過勞資會議協議通過無薪休假,是否仍須取得個別勞工之同意?若因景氣嚴重萎縮,實施無薪休假後,勞工該月薪資低於最低工資,是否合法?

【解析】

  • 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勞訴字第100號民事判決謂:「所謂無薪休假,乃指雇主因應業務減縮,而雙方協議縮短工作日數,而於縮短工作日數期間,約定不支給勞工薪水,倘若勞雇雙方,於訂約之初即約定按日計薪,工作之有無完全依照雇主之指派,每月更無最低工作日數之限制,則雇主因應業務減縮而減少勞工工作日數,乃依據雙方契約約定之當然結果,與上開所示之無薪休假之定義尚屬有別。」。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勞動 2字第 0980070071 號函亦謂:「查『無薪休假』(或行政假)並非法律名詞,更非雇主得以恣為之權利。因景氣因素所造成之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              約照付。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以共度難關,惟對支領月薪資者,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及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為求勞資關係和諧,勞雇雙方可透過勞資會議,就應否採行所謂              『無薪休假』進行討論,惟前開協議,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
  • 由此可知,當雇主減少勞工工作日數時,應先檢視勞雇雙方之約定,定性該減少勞工工作日數之情事,是否屬於「無薪休假」的定義。倘若屬「無薪休假」,由於雇主不得單以景氣衰退為由片面減少工資,雇主還必須取得勞工同意,始得實施「無薪休假」。
  • 所謂取得勞工之同意應從嚴認定,舉凡雇主之片面告知、勞工之單純沉默,皆不得認為勞雇雙方已有實施「無薪休假」的合意。又雇主雖可透過勞資會議,討論是否實施「無薪休假」,但縱使勞資會議通過實施「無薪休假」,因影響個別勞工的勞動條件,仍須取得勞工個人同意方為適法。
  • 題示情形,A公司不得以開會片面宣布無薪休假時,現場無員工表示反對,而主張業已取得員工同意,也不得僅以勞資會議同意即逕自實施「無薪休假」。至於A公司取得個別勞工的同意後,雖得實施「無薪休假」,但就支領月薪者,仍不得低於法令「最低工資」,這樣才符合保障勞工權益的意旨。

文章標籤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