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應要運用「人身保險」節稅

自然人應要運用「人身保險」節稅

《114-09-4380幸運雜誌114年10月第185期》

李永然律師

一、人身保險可以用以防範風險,也可以節稅

  俗云:「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所以生活要注意風險防範,「保險」就是一種防範風險的方法。例如:對於自已的房屋有投保「地震險」、「火災險」…等;出外旅遊,也有投保「旅遊平安險」;對於生命則有投保「人壽保險」…等。

  國人有些未能正確認識「保險」的功能,致未能充分運用「保險」,也未能正確選擇投保的種類,實在相當可惜。

  其實「保險」除了運用防範風險,也具有節稅、儲蓄、投資等功能,為了讓讀者充分瞭解起見,筆者謹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保險費可以做為所得稅的列舉扣額

  首先個人綜合所得稅可以藉「保險費支出」的扣除,降低綜合所得淨額而降低。按《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個人的綜合所得稅,乃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的「綜合所得淨額」計徵。

    關於扣除額,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前段規定: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減除「特別扣除額」。由前述規定可知,納稅義務人個人可以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第1目「標準扣除額」(註1)或同條同項同款第2目「列舉扣除額」(註2)扣除外,還可以有「特別扣除額」可以運用,「特別扣除額」(註3)。

    在上述的「列舉扣除額」中有一項「保險費」,即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額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不受限制。

  所以,個人如能懂得去運用「保險」,以自已為「要保人」,為自已、配偶、子女、父母投保「人身保險」,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就可以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的方式申報,附上保險公司所開立的「保險費的證明或收據」,每個人每人有新台幣二萬四千元可以從「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去,這樣除了安排自已與配偶的保險外,還可以幫自已的父母及子女投保,達到落實全家人的風險管理,兼減輕所得稅的負擔(註4),可謂一舉兩得。

三、投保人身保險可以預留稅源兼節稅

其次,自古以來人皆有「死」,人一旦死亡,則其生前所遺留下來的「遺產」,即涉及「遺產稅」的繳納。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須完納「遺產稅」後,才能處分遺產。被繼承人生前妥適規劃,可以降低遺產稅淨額,並為繼承人預先安排繳納遺產稅的金額,這是最完美的規劃。儘早提前投保合適的人身保險,即可達到此一效果。反之,如遺留高額遺產沒有妥當的安排與規劃,屆時既無法留給家人完整的資產,還可能因遺產稅無法繳納,而為繼承人帶來諸多困擾。

人身保險的運用,須先認識自已投保的商品,礙於篇幅,筆者謹介紹以下兩種人身保險:

(一)、人壽保險:此乃指人壽保險公司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契約規定年限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保險法》第101條);所以人壽保險依其「契約內容」約定有:定期壽險、終身壽險、生死合險…等不同種類。甚至還有「投資型保險」,這種保險是結合「保險」與「投資」兩種功能的保險商品,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此乃指「保險人」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約定方式扣除「保險人」各項費用,並依其同意或指定的投資分配方式,置於「專設帳簿」中,而由「要保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的人身保險。

(二)、年金保險:乃指「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的約定,在「被保險人」終身「生存期間」或「一定期間」內,定期給付一定金額的「生存保險契約」(《保險法》第135條之1)。

民眾運用人身保險時選擇合適的商品,才能達成預留繳納遺產稅的稅源、降低遺產稅的稅負(註5),有時還能讓原來的資產總額擴大。

四、結語

以上謹略述個人應瞭解「保險」知識、功能,並正確妥適選擇保險商品,提早規劃,才能達到「節稅」、「預留稅源」、擴大資產…等好處。

註1、個人的標準扣除額是扣除新台幣12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

註2、列舉扣除額如: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購屋借款利息。

註3、特別扣除額如:財產交易損失、薪資所得扣除額、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等。

註4、吳桐著:完全人身保險手冊,頁70,民國88年6月20日初版,晨星出版社發行。

註5、封昌宏著:保險課稅實務,頁26~27,2024年7月2版第5刷,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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