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09-4377中華水電冷凍空調月刊114年9月第225期》《勞資法律權益(56)》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陳庭裕律師
案例:
小達於A空調公司擔任業務,下班後,老闆以line傳送訊息:「下星期二之前一定要完成這件專案。」給小達,小達能要求老闆給付加班費嗎?
解析:
鑒於現代通訊科技的迅速發展,通訊軟體讓我們能隨時聯絡親友,但其便利性也常使勞工在下班後仍接獲工作上訊息。究竟在何種情況下,雇主下班後以通訊軟體傳訊息給勞工,依法須給付勞工加班費呢?其判斷的重點仍在「勞工是否有在非工作時間,實際提供勞務」以及「老闆是否有要求員工加班的意思」:
-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第32條第1項,雇主如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必要,須經勞雇雙方同意,雇主並應給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又依勞動部訂定之「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第2條第7項規定:「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註1)。
- 在法院實務上,多會要求員工舉證證明老闆有要求員工加班完成工作的意思。否則若老闆在非正常上班時間以通訊軟體傳送的訊息內容無急迫性,也未要求員工立刻加班完成,員工就不得請求加班費。因此在本案例中,老闆只是提醒小達要在期限內完成而已,未指示小達必須加班趕工,小達仍可在期限之前的正常上班時間內完成工作,則勞雇雙方未就延長工時的意思達成合致;縱使小達自己在下班後加班完成工作,也不得向老闆請求加班費(註2)。
- 反之,若老闆下班後傳送的訊息內容有急迫性,並要求小達在下班時間完成,如:「這案子今天一定要處理好,先幫我趕一下!」老闆即有指示小達加班的意思。小達於加班完成,可自行記錄加班時間,並以訊息內容、完成交付紀錄等回報老闆,要求補登工作時數,以維護自身權益。
結語:
如上所述,雇主於下班後傳送工作訊息給員工,還是要依個案判定是否有加班情形,而須給付員工加班費。然而隨著類似爭議不斷出現,以歐盟為首的許多國家相繼就勞工之「離線權」(right to disconnect)制定相關規範,強調勞工於非工作時段與工作脫離,不受與相關電子通訊聯繫之權利。
我國目前雖未針對離線權制定規範,惟臺北市已率先制定《臺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要求企業尊重勞工離線權益,且應主動約制管理人員利用職權或電子通訊工具,避免影響勞工的休息和休假時間。此項指導原則雖僅是行政指導而無法律上強制力,惟為杜絕日後可能爭議,雇主也可參考本項指導原則,與勞工協商約定「離線權」之合理方式;如於下班時間有聯絡勞工之必要,也可加註「毋須立即回復(或處理)」等提醒文字,以避免日後產生工時爭議。以上謹供讀者參考。
註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民事判決。
註2: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238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