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台商如何運用法院的「支付令」催討債務?

大陸台商如何運用法院的「支付令」催討債務?

《114-08-4371台商張老師月刊114年8月第312期》

李永然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王大在中國大陸上海開公司,台商王大在中國大陸運用法院的督促程

序申請對債務人發出「支付令」,進行討債。要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究竟要具備那些要件?要如何申請?又債務人接到法院的「支付令」,可能會那些反應?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首先大陸《民事訴訟法》規定「督促程序」,其乃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提出的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申請,不經過開庭就直接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如果債務人不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該「支付令」即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法律程序(註1);運用此一程序,大陸台商須注意以下五點:

(一)、申請支付令,如符合下列條件,大陸人民法院會受理,並在收到「申請」後「5日」內通知債權人(即申請人):

1、請求給付金錢或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並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證據的;

3、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的;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14條)。

(二)、債權人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查申請不成立的,將遭到駁回申請裁定,

申請人對於此一裁定不得「上訴」

(三)、提出申請,債權人應提交「申請書」並附「債權文書」,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且須受爭議金額的限制(註2)。

(四)、人民法院將支付令送達債務人,以「直接送達」為原則,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才可以採用「委託送達」和「郵寄送達」;至於採用「留置送達」必須人民法院向債務人本人送達支付令,債務人拒絕接受,方可採用。

(五)、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後「十五日」(法定期限)內不提出「異議」,也不清償,則該「支付令」確定,具有確定力,進而有「既判力」及「執行力」(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16條)。

    其次,如果大陸台商王大的債務人,接到法院的支付令,可能會有那些反應?包括:

(一)、債務人可能對該「支付令」有異議,該債務人依法可以於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16條第2款)。

(二)、而債務人所提出之「書面」異議,必須對「債務本身」有異議,不能只表達是缺乏清償能力,才會有異議的效力。

(三)、債務人的異議如成立,則人民法院所發出的「支付令」就自行失效,且人民法院會裁定終結督促程序;又「支付令」失效後,案件自動轉入訴訟程序,人民法院對該訴訟按「普通程序」審理,這是大陸於2012年間新修正公布之《民事訴訟法》第217條結合大陸司法實際情況,並借鑒國外立法經驗所新訂(註3)。

(四)、如果債務人未異議,或提出異議已逾法定期間或者異議不成立時,該「支付令」確定。

註1、齊樹潔主編:民事訴訟法(第七版),頁328,2013年7月第1版,廈門

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2、梁書文主編:新民事訴訟法司法適用指南,頁203,2013年5月第1版第

1刷,清華大學出版社出版發行。

註3、江必新主編:《中華人民國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改條文解讀與應用,頁

424,2012年9月第1版第1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本文作者李永然為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陸委會台商張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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