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12-4320台商張老師月刊114年1月第305期》
李永然、鄭元翔
臺商諮詢問題摘要
蔣女士的配偶王先生是在中國大陸蘇州投資的臺商,生前沒有預立「遺囑」,王姓臺商過世後,其繼承人之一即配偶蔣女士知悉其先生好像在中國大陸「銀行」內留有存款,但蔣女士只知道「銀行卡號」;請問繼承人蔣女士要如何知道被繼承人在銀行的存款餘額?又蔣女士辦理繼承究竟會有哪些流程?蔣女士要事先準備哪些文件?如果大陸銀行蔣女士及其子女有繼承到銀行存款,能否直接匯到臺灣的帳戶?王姓臺商及蔣女士共同所生的未成年子女A也是「法定繼承人」,可以「拋棄繼承」嗎?如果在王姓臺商過世後不久,王姓臺商的父親王爺爺也不幸往生,王姓臺商的成年子女B在辦理繼承或拋棄繼承時,還有什麼事需要注意?
臺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對於已往生之王姓臺商的生存配偶蔣女士所諮詢的繼承問題,謹逐一地回覆如下:
一、如何查詢在中國大陸銀行的存款餘額?
因為「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不同,在大陸地區目前尚無以「單一窗口」查詢被繼承人全部財產的服務,所以在臺灣的繼承人蔣女士只能按照被繼承人所留下來的相關資料(如存摺、銀行卡卡號、轉帳紀錄等),逐一到各家銀行的櫃檯進行查詢。又查詢前,除了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除戶謄本、繼承人自己的身分及親屬關係證明外,最好也先向存款銀行詢問是否需要其他文件資料;如果要委託他人代為查詢時,則要另外準備「委託書」。而前述的文件資料,都要先在臺灣經過「公證人」認證(註1)後,轉送「海基會」、「海協會」兩會驗證。
二、辦理繼承流程與應備文件:
其次,繼承人蔣女士確定被繼承人王姓臺商的銀行存款餘額後,就可以著手進行繼承。在繼承時,首先要注意,依中國大陸《民法典》的規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註2);所以辦理繼承時,除了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除戶謄本外,也要準備全部繼承人的身分及親屬關係證明文件。
此外,還要準備「繼承系統表」、「未立遺囑聲明書」、「遺產分割協議書」,由全體繼承人簽署;若有各別繼承人放棄繼承,則要另外準備「放棄繼承聲明書」;如果委託他人辦理,同樣要準備委託書;且前述的文件資料,都要先在臺灣經過「公證人」認證後,轉送海基會、海協會兩會驗證,再到中國大陸各地的公證協會取件。
三、要繼承在中國大陸銀行的存款,只能匯到中國大陸銀行的帳戶:
再者,居住在臺灣的繼承人許多都希望能將繼承來的中國大陸銀行存款直接匯到在臺灣的銀行帳戶,但依中國大陸《儲蓄管理條例》等規定,辦理存款過戶時,只能以「中國大陸銀行的帳戶」收受,無法直接匯到臺灣或海外的帳戶。
另外,如果有個別繼承人在大陸沒有銀行帳戶,又不方便到中國大陸銀行開戶,通常可以簽署「聲明書」,指定由「某位繼承人」代為收受;但實際上各家銀行規定也可能略有不同,筆者建議最好事先詢問了解是否要在同一銀行(甚至同一支行)開戶,以及相關文件是否有制式的格式,避免白跑一趟。
四、法定代理人不能代未成年子女拋棄(放棄)繼承:
又實務上常有臺商配偶在辦理繼承時,希望透過子女「拋棄繼承」(於中國大陸《民法典》稱「放棄繼承」)的方式(註3),來簡化整個繼承程序。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是「成年子女」(註4),拋棄繼承固然沒有問題;但若繼承人是「未成年子女」,法律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利益,在被繼承人留有「積極遺產」時,即便監護人為父母,也不能代理未成年人為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中國大陸公證處也會就「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是否是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進行審查,如果被認定不是為了未成年人利益而為時,將無法通過公證員繼承公證,此應特別留意。
五、繼承人在辦理繼承時,應注意有無「再轉繼承」及「代位繼承」之情形:
最後,在辦理繼承時,應注意兩種特別的情形:其一為「再轉繼承」,意指繼承人(王爺爺)在被繼承人(王姓臺商)過世後也跟著過世,此時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將會由繼承人的繼承人(即王爺爺的繼承人)承受;其二則為「代位繼承」,意即被繼承人的子女早於被繼承人過世,該名過世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而由前面的說明可以發現,因為在大陸地區「父母」也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同註2),所以在王姓臺商過世後,王姓臺商的父親王爺爺也過世了,此時除了會發生「再轉繼承」(由王爺爺的繼承人,繼承「王爺爺所繼承的王姓臺商遺產」)外;如果王姓臺商自己有子女B,因為王姓臺商自己也是王爺爺繼承人,所以會發生「代位繼承」,由王姓臺商的子女B,繼承王爺爺的遺產(包含在再轉繼承中,王爺爺所繼承的王姓臺商遺產)。所以,如果這個時候王姓臺商的成年子女B,想要透過拋棄繼承簡化王姓臺商遺產的處理程序,建議除了表明拋棄「對被繼承人王姓臺商的繼承權」外,最好也要表明拋棄「對再轉繼承人王爺爺的繼承權」,才能真正達到簡化繼承程序的效果。
綜上所述,在中國大陸的臺商仍應於生前注意「家族傳承」,由於「人生無常」,最好生前能預立「遺囑」,將自己在中國大陸的財產進行規劃;如此一來,萬一身故時,其繼承人也比較清楚被繼承人有哪些大陸遺產;又透過預立「遺囑」也可以在生前把遺產做個妥適的分配,這才是負責任的父母;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李永然為台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台商張老師;鄭元翔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註1:臺灣《公證法》規定公證人可以執行「公證事務」,而公證事務有「公證」及「認證」之分。公證人之認證業務,參見《公證法》第2條。
註2: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27條第1款第1項規定:遺產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又「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或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至於「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或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註3: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124條第1款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註4:中國大陸《民法典》第17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