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專家訂立遺囑,確保遺囑的法律效力及可執行性

運用專家訂立遺囑,確保遺囑的法律效力及可執行性

《113-12-4319幸運雜誌114年1月第176期》

李永然律師

一、國人已日益接受於生前訂立遺囑

由於繼承有「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之分,而被繼承人無不希望自已於往生所遺留的「遺產」,自已的親人切勿為遺產的分配或分割而引起紛爭,甚至鬧上法院而遭大眾傳播媒體報導。

  最近常上媒體版面的繼承紛爭,當屬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先生,其生前立有「密封遺囑」,繼承人之一張國政先生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以其弟張國煒先生為被告,請求「確認遺囑無效」。嗣後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均判決張國政先生敗訴,張國煒先生勝訴確定(註1)。由該案例可知訂立遺囑確保其「法律上有效」及「實際可執行」非常重要。筆者欲藉本文就此問題進行探討。

二、訂立遺囑以委由專業「律師」撰擬為宜

首先因為訂立遺囑雖然「單方法律行為」,但是一項「要式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方式,才不會構成無效。我國《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之分。前述各種方式《民法》均要求具備法定方式。例如:除「自書遺囑」外,其餘四種遺囑均須有「見證人」;如果見證人欠缺或不足或雖有足夠人數的見證人,但見證人中卻有「消極資格」的情形存在,也會造成遺囑不符法定方式。至於遺囑見證人不得有那些「消極資格」?依《民法》第1198條規定: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1、未成年人;2、受監護人或輔助宣告之人(註2);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註3)。

職此之故,訂立遺囑還是以委請專業且敬業的律師協助撰擬;而且遺囑撰擬完成,關於「遺囑」的保管相當重要,專業且敬業的律師一定會將遺囑妥善保管。更何況,遺囑中還可以用「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民法》第1209條第1項前段,專業律師如所內還配備「地政士」,則擔任遺囑執行人必可稱職地依立遺囑人的遺囑內容,協助完成遺囑的執行。

三、訂立遺囑除遺囑方式外,還應注意內容的周延及可操作執行

其次,遺囑訂立時,立遺囑人一定要事先妥慎地訂立遺囑內容,依筆者的經驗,可就下列事項進行斟酌考量:

1、關於繼承的事項:繼承份額、指定遺產分割方法,禁止遺產分

割及其禁止期限,對於繼承人具有「相對喪失繼承權事由」(註4)剝奪繼承權…等;

2、關於遺產的處分:被繼承人生前對於繼承人「特種贈與」歸扣(註5)的免除、遺贈、遺囑信託、捐助成立「財團法人」或「公益信託」;

3、關於身分的事項:對於私生子的認領,指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等;

4、關於遺囑執行的事項: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執行人的職務內容,遺囑執行人的執行費用與報酬…

5、其他事項:如器官捐贈、大體捐贈、喪禮儀式(道教、佛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儀式)、埋葬的方法(土葬、火葬、海葬、樹葬…)(註6)。

三、結語

    綜上所述,可知訂立遺囑不論是其方式或內容,或者被繼承人死亡後遺囑發生效力的遺囑執行,均具有法律專業性,如果不懂,切勿拿別人的遺囑來抄,其實遺囑具有每位立遺囑人的「獨特性」,最好能將自已的疑問臚列,向法律專家諮詢,然後再決定採取的方式及其內容,這樣才能兼具有效性,內容周延性、可執行性及「節省遺產稅」;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家族傳承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參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8號、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64號民事判決。

註2、「監護宣告」參見《民法》第14條規定;「輔助宣告」參見《民法》第15條之1的規定。

註3、在密封遺囑、公證遺囑的方式時,會有「公證人」;而公證人又有「法院公證人」與「民間公證人」之分,參見《公證法》。

註4、《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喪失繼承權。被繼承人可以將前開表示放入遺囑中表示,進而使該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註5、《民法》第1173條第1項前段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財產。前述規定即為對於「生前特種贈與」的歸扣。然而依《民法》第1173條第1項但書規定:「…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前開表示可以由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時,在遺囑中表示。

註6、李永然著:繼承權益與繼承司法實務,頁64~65,民國107年9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李永然著:繼承權益法律指標,頁71~72,民國111年10月第4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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