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7-4290中華道宗季刊113年9月第71期》
李永然律師
一、台灣詐騙泛濫,政府透過立法修法打詐
生活在台灣,人們自幼被教導為人應當「誠實」,「誠實」才能建立「信用」,在群體社會中,人有信用才能立足;但不知為何這些年來,美麗寶島台灣竟然出現一群是以「詐騙錢財」為業,透過「組織集團化」、「企業化」、「科技化」、「國際化」去詐財,且手法不斷翻新,搭配科技、AI,令有些人防不勝防。
台灣向來自詡人心善良,民風純樸,曾被讚譽最美的風景是「人」;這些以詐騙為業之人,卻令台灣蒙羞,「詐騙醜聞」傳至海外。政府基於「治理社會,維護治安」的職責,責無旁貸。政府為此,近來也拼立法、修法,號稱「打詐四法」;即制訂《詐欺犯罪危害條例》(註1)與修正《刑事訴訟法「特殊強制處分專章」(註2)、《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註3)、《洗錢防制法》(註4)等。
除此之外,政府目前因詐騙泛濫而民怨高漲,背負罵名,正推動自民國114年年初上路的「打詐行動綱領2.0」,除了延續原本的「識詐」、「堵詐」、「阻詐」、「懲詐」四項措施外,再增加「防詐」面向,納入民國113年8月上線的「打詐通報查詢網」及利用「AI」自動偵測詐騙廣告等(註5)。
二、施行詐騙,須承擔法律責任
前面談到台灣社會目前詐騙泛濫,且手法不斷地翻新,然而從事詐騙,必須承擔法律責任,筆者先舉三個實際案例:
【案例一】兆富公司吸金130億元,負責人等152人被檢察官起訴
兆富公司曾姓負責人涉嫌非法銷售「澳豐基金」等境外金融商品吸金,保證投資報酬,但自民國112年起陸續有投資人無法贖回投資本金及取得利息,至少有804人被害,財物損失高達新台幣(下同)130億元。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依《組織犯罪條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銀行法》等罪,起訴曾姓負責人及其他成員共152人(註6)。
〔案例二〕假投資靈骨塔騙財,詐弱勢病翁1.5億元
以陳姓分會長為首的「靈骨塔假投資詐騙集團」,其主要以「弱勢病翁」為對象,除遂行投資詐騙,還多次剝削,詐得十一名長者共一億五千萬元,陳姓分會長及其他共犯等十人經台灣台北檢察署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其手法是先誘騙投資納骨塔,再騙被害人將名下不動產搭配「金主」抵押借錢,「金主」也是詐團成員(註7)。
〔案例三〕用AI換臉劉德華,6旬婦追星借高利貸遭騙錢
有一位住於新北市的62歲杜姓婦人,是港星劉德華的粉絲,詐團運用「AI換臉」技術,將臉部換成劉德華,杜姓婦人與其視訊,對方透過對話灌迷湯,杜婦信以為真,半年內被騙走264萬元,經警方協助抓到車手,並將之以《刑法》詐欺罪嫌移送法辦(註8)。
由以上三個案例,可以深切瞭解詐騙的行為,令被害人受害甚深,除了「錢財」的損失、「精神」的打擊,更徹底催毀對人的「信任」;但自己却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透過「修行」建立健康的錢財觀,實現美好人生
其實無人不愛錢財,但對於錢財都要建立「健康的觀念」,也就是人要適可而止,切勿「貪財」,且應循「正當方法」、「付出勞力」去取得;凡是用不正當的方法或不勞而獲的錢財,到頭來自己往往要承擔法律責任或付出相當的代價。
每個人生活中都希望能夠有一「美好人生」,因為美好人生讓人「快樂」,快樂讓人健康、長壽。而用不正當的方法去侵犯別人的「財產權」,進而使自已擁有很多的金錢,遠遠超過自已生活之所需,這種生活既不牢靠,也不長久,當然不會是一「美好人生」。
而欲建立一美好的人生,修行是必要的,至於其秘訣即是「平衡」,而所謂的「平衡」,就是「不要太多,也不要太少」,亦即一般所謂的「多欲為苦,知足常樂」;至於平衡生活要注意四個重要領域,即「個人生活」、「人際關係」、「工作生活」與「社會貢獻」。
想要在這四個領域平衡,須兼顧內在層面及外在層面;內在層面的平衡就是「態度」與「價值觀」,而外在層面的平衡就是「校準」與「定位」。然不論內在或外在層面的平衡都要借助「修助」,仰賴人們的「靈性」,人只有以「真誠」付諸實行的靈性生活,才能為人生帶來目標感,進而引導人們前往值得去的目的地(註9)。
筆者過去也撰文談過均衡的人生是兼顧工作(錢財)、娛樂(健康)、親情、信仰及理想。另外也提過現代人的美好人生是要強化「社會適能」(Social fitness),即處理好各方面「人際關係」。
由上所述在在顯示人們生活不能只顧「賺錢」,更不能不擇手段賺錢,人是具有靈性的,故應實踐靈性,保持人我連結,提升個人品格,願意「利他」地為他人服務,這樣才是人生的修行,才能為自已找到真正的幸福,才能獲得美好人生。
四、結語:
人們切勿想透過「詐騙」獲取錢財,如前面三個案例所述,既
陷害別人,還讓自己獲得刑事制裁及民事賠償責任的追究,更何況「打詐四法」加重法律責任,詐騙犯切勿以身試法;當然筆者也要提醒人們必須防騙,進行投資不要貪、謹慎求證、找尋專家諮詢專業,盡量「結善緣、斷惡緣」,這樣方能讓自己不要陷入被騙的圈套。讓我們與政府的打詐行動共同努力,找回台灣原有的「善良、純樸、美麗」,共同締造自己之美好人生(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長)。
註1、《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是《刑法》是特別法,該法規定「銀行」可提早攔阻異常交易金流,「電信業」對於對無入境資料的黑莓卡使用人不得提供服務,「數位平台」方面之網路廣告平台不得播送「詐欺廣告」,對於犯罪行為的處罰加重。
註2、《刑事訴訟法》增加「特殊強制處分」專章,賦予「科技偵查」方法的法律授權基礎,包括GPS、M化車、熱顯像儀等。
註3、《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增訂網路流量紀錄調取的規定。
註4、《洗錢防制法》針對「幣商」須登記洗錢防制。
註5、呂晏慈撰:「打詐四法 拚年底前提配套」乙文,載民國113年7月26日工商時報A5版。
註6、房荷庭撰:「兆富吸金130億 負責人等152人被起訴」乙文,載民國113年7月19日聯合報A12版。
註7、鄭景議撰:「假投資靈骨塔騙財 逮19嫌押10人」乙文,載民國113年7月20日自由時報A1版。
註8、徐聖倫撰:「AI換臉劉德華 6旬婦借高利貸追星遭騙264萬」乙文,載民國113年6月29日自由時報A10版。
註9、Gaur Gopal Das著,陳孟君譯:美好人生的驚人秘密,頁8~9,2024年2月初版,方智出版社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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