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8-4291中華水電冷凍空調113年8月第212期》《勞資法律權益系列(30)》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郭佩宜律師
【問題】
某天早上花蓮發生強烈大地震,全台各縣市均有災情傳出,捷運、火車都受地震影響而一度暫停行駛,許多趕著上班的民眾都因此受到影響;受僱於A公司的B員工也無法倖免,平時搭乘捷運上下班的B員工因為捷運停駛而晚到公司,A公司可以將B員工以「遲到」或「曠職」論處嗎?A公司可以強制B員工對此以請特休或補班處理嗎?又A公司可以因此不發放B員工薪水嗎?
【解析】
- 員工因地震因素而晚到班或無法到班,雇主能將員工以遲到或曠職論處嗎?雇主能強制員工對此以請特休或補班方式處理嗎?
- 依「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定有明文。
- 由上可知,地震屬於「天災」,雇主應以「勞工之出勤安全」為優先考量,若勞工上班途中遇地震而晚到、未到,乃不可歸責於勞工,依規定雇主就不可以用曠職或遲到處理,更不可依此扣發全勤獎金、強迫勞工補班、或以事假、特休等假別處理。
- 員工因為地震致捷運停駛而遲到,雇主可以扣發員工遲到之工資嗎?
- 依「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7點定有明文。
- 由上述可知,對於員工因地震事由遲到而未出勤提供勞務之時段,遲到時間工資是否照給,因屬不可歸責勞雇雙方事由,若事業單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規定,則依其規定;若無規定,雇主以不扣發遲到工資為宜。因勞雇雙方均應以人為本,雇主通常會理解、體恤並支持受到天然災害影響的勞工,是以實務上大部分企業皆不會扣發員工工資。
- 依目前法規及實務見解,A公司對於B員工因地震因素而晚到班或無法到班,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員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員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至於雇主是否可以扣發員工遲到之工資,基於良善之經營理念、企業文化及增進勞資關係之考量,企業宜以優於法令規定照給未出勤時間之工資者,將使勞工感念公司,故實務上大部分雇主不會扣發員工之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