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5-4277純青-美好人生113年7月第89期》
李永然律師
一、法院刑事庭會判錯嗎?
民眾如果涉嫌犯罪,而自己認為並沒有犯罪行為,卻遭檢察官提起公訴,緊接著要面臨法院法官的調查、審理及判決。常有人認為法院是「公正」的,法官一定可以明察秋毫、明鏡高懸,其實有這種想法的人,挺冒險的;現實上,法院的法官們良莠不齊,而且辦案是否謹慎也各有不同。所以,最好的方法還是找專業負責敬業的律師擔任「選任辯護人」,進而閱卷、討論案情、聲請調查有利的「證據」(人證、物證、文書、勘驗…),陪同開庭辯護。
又刑事被告雖然有專業負責敬業的律師協助,但也不能保證在第一審法院就能讓刑事被告清白。如果尚未平反,或雖第一審法院判無罪,而檢察官又提起「上訴」,則刑事被告就要再拚「第二審」的刑事審理、辯論程序。
二、刑事被告依法享有「上訴權」
如上所述,刑事被告如認為自己清白,卻遭第一審法院決有罪,《刑事訴訟法》賦與刑事被告有「上訴權」。
而第一審法院有「通常程序」及「簡易處刑程序」之分;如果是後者程序,被告遭法院判決有罪,則刑事被告得上訴於管轄的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該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刑事訴訟法》第344條~第360條)第二章(《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74條)除「第361條」外的規定。
至於「通常程序」的第二審上訴與「簡易處刑程序」的第二審上訴略有不同;此乃因簡易處刑程序的「簡易判決書」較為簡略,其上訴程序宜較「通常程序案件」為簡便,故對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不採用《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
由於適用「通常程序」第一審判決的上訴第二審,實務上有「空白上訴」(註)的弊病,為防止此一弊病,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的《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增訂第2項:「上訴書應敘述具體理由」、第3項:「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補提上訴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筆者特藉本文針對通常程序上訴第二審應注意相關規定,俾免不符法定程序,致損害自身權益。
三、適用「通常程序」之刑事被告上訴第二審時,應注意那些問題?
其次,如果是「通常程序」的刑事被告,進行上訴第二審時,筆者建議應注意以下三點:
(一)、「上訴期間」有「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但判決宣示後送達前的上訴,也有上訴的效力(《刑事訴訟法》第349條);
(二)、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1項);即由第一審判決之原審法院轉呈高等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
(三)、第二審法院的審判程序,為「事實審」的覆審,並兼「法律審」,得自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又第二審既係事實審的覆審,則刑事被告如聲請調查新的證據,法院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之2第2項所列無調查必要的情形外,即應予以調查。至於第一審已經踐行證人調查程序,而當事人在第二審就「同一證人」再度聲請調查時,法院如認「待證事實」已經明瞭且別無新問題時,則法院依法可駁回此項聲請,不必再行重複調查。
四、上訴第二審的上訴書狀提出的上訴理由,要有「具體理由」:
又適用「通常程序」的刑事案件,上訴第二審時,一定要有具體「上訴理由」;亦即上訴理由狀內應備「具體理由」,方得進入第二審實體審判。而「具體理由」其意為何?司法院所訂《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62點規定:「…第二審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所稱具體理由,係指須就不服之判決為具體之指摘而言,如僅泛稱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或採證違法,判決不公等,均非具體理由。至於理由之具體與否係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無論具體與否,即無待其補提理由書或命補正之問題…」。
目前實務上對於上訴書狀的「上訴理由」是否屬「具體理由」,出現寬嚴不一的見解,較寬者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36號判決,該判決認為:「…已舉出該關相關之具體事由是為其理由之所憑,自非徒托空言或漫事指摘,縱其所舉理由經調查結果並無可採,要屬上訴有無理由之範疇,尚難遽謂未敘述具體理由」;然實務上也有採取較嚴格的見解,如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82號判決:「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是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故刑事被告於提出「上訴理由書狀」時,應特別注意「具體理由」的臚列,才不會遭列第二審法院援引《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而駁回。
五、結語
綜上所述,刑事被告遭冤枉起訴,又遭第一審法院誤判,想要透過上訴第二審,為自己洗刷清白;因刑事被告於第一審的通常程序既遭到「有罪判決」進行第二審上訴,自應更用心,務必選任專業負責敬業的辯護律師為自己辯護;過程中也應與受任律師充分溝通,並敦促受任律師更用心地為刑事被告提出有利且具體的上訴理由、調查有利證據及進行有效辯護,俾利於第二審即高等法院刑事庭能將原審有罪判決撤銷改判無罪或做出其他有利的判決(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在《刑事訴訟法》於2007年7月4日修正之前,實務上,上訴人上訴第二審,多於「上訴書狀」內簡單撰寫「對於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不服」,而在第二審法院開庭前,刑事被告(上訴人)仍未具狀說明上訴理由, 遲至高等法院開庭時,才以「口頭」說明上訴理由,令法院不能有效率地準備訴訟,此即所謂的「空白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