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3-4257有緣人月刊113年4月第328期》
李永然律師
台灣已經邁入「高齡社會」,老人經過一輩子打拼,累積積蓄買了房子,但退休後如果錢不夠用,要向兒女伸手要錢,有些兒女會逼老人家「賣房」,老人家卻捨不得因而起爭執。
日前有一案例,即有一位宋姓女子與母親關係不佳,她要求「獨居的母親」把房子出售,再搬去「安養院」住,母親拒絕,宋女竟然情緒失控,拿起電風扇打母親,打到「重傷」(註1),害母親全日臥床,住進「安養院」仰賴專人照顧;該宋姓女子遭檢察官提起公訴,並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刑法》第280條「重傷直系尊親屬罪」(註2),判處八年十個月有期徒刑(註3)。
筆者日前接觸一位女當事人業已七十餘歲,名下有兩間房子,但抱怨雖有四位子女,而無人願意按月給她零用金,自已除了房子,現金不多,生活既不寬裕也不快樂。筆者於是向她建議,年紀大了,如果不想「賣房」,又想手中有錢可花用,可以考慮向銀行辦「以房養老」。老太太表示:「聽不懂」,並問筆者:「什麼是以房養老?自已沒有收入,銀行願意借錢嗎?」。
所謂銀行的「以房養老」是我國行政院金管會鼓勵銀行開辦「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目前已有14家銀行提供這方面的貸款服務,而「以房養老」,即為「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Reverse Mortgages),乃指高齡者就其所有的不動產房屋,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由貸款的金融機構評估該房地產的價值、貸款人的預期壽命等因素,再藉由精算於高齡者的生存期間內,按月或按年給付「定期金」給居住於該抵押房屋的高齡者,供其生活養老所需;並待高齡者死亡後,才償還本息的貸款約定。這種「商業型的以房養老模式」,主要是由金融機構依「授信原則」自行承作,風險由金融機構自行承擔,貸款者所能取得的「定期給付金額」也委藉市場機制決定。
由上述說明,可知「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有別於「一般貸款」;其間的不同,除上述較為特殊的授信評估方式不同外,「債權確保」也不同。「一般貸款」如有遲延償付本息的違約情形,貸款的金融機構可以引用「加速條款」,將借款視同到期,進而依法處分「擔保品」;但「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屬於「逆向抵押貸款」,乃於借款的高齡死亡時,其繼承人不願代償(或無繼承人)的情形下,除了處分原擔保物外,沒有收回債權的其他方式(註4)。辦理的方式,是目前商業型以房養老貸款,即是「逆向抵押貸款」,高齡的借款人要以自已的房地產做為「擔保品」,向金融機構借得所需的款項,此一「抵押」也受《民法》「抵押權」的規範,實務上大皆以申貸者的房地產價值作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註5)設定,亦即實務上的操作是適用「最高限額抵押權」(《民法》第881-1條~第881-17條)。
就以上述宋女逼母親賣房,母親不從,竟將自已母親打成重傷,既「不孝」,且還涉犯《刑法》重傷直系親尊親屬罪,而有牢獄之災!
子女對於父母務必孝順,《父母恩重難報經》中談到母親生產時極端痛苦,且自已尚有生命危險,除此之外,對子女還有十恩:1、懷胎守護恩,2、臨產受苦恩,3、生子忘憂恩,4、咽苦吐甘恩,5、迴乾就濕恩,6、哺乳養育恩,7、洗濯不淨恩,8、遠行憶念恩,9、深加體恤恩,10、究竟憐愍恩。故為人子女豈能不孝!清朝名臣林則徐的「十無益格言」,即首言「父母不孝,奉神無益」;亦即一個人如連對自已的父母都不孝,縱使燒香奉神,神明也不會保佑。
最後勸老人家們,養兒育女,子女皆己成長,即可以為改善自已的健康及生活品質的提升多加考量;不必再成天想著留房子給自已的兒女;如果自已有房,身邊卻沒有積蓄可花用,子女又不願給零用錢,可以考慮向銀行辦理「以房養老」(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註1、《刑法》第10條第4項規定: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1)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3)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4)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5)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6)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註2、重傷罪於《刑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使人受傷害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刑法》第278條之罪者,依《刑法》第280條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註3、董佳琳撰:「逼賣房把媽媽打進安養院,不孝女判8年10月」乙文,載2024年3月2日自由時報A9版。
註4、林益倍撰:「商業型不動產逆向抵押貸款之法律實務初探」乙文,載財金論文叢刊第26期,頁36~37,2017年6月出刊。
註5、「最高限額抵押權」乃指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的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的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以由一定法律關係所生的債權或基於票據所生的權利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