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在中國大陸負債時,如何面對法院強制執行?

台商在中國大陸負債時,如何面對法院強制執行?

《113-01-4239台商張老師月刊113年1月第293期》

李永然

台商諮詢問題摘要:

    台商甲在中國大陸江蘇省江陰投資,但投資失敗,因而負債,其在中國大陸公司遭債權人告到人民法院,台商甲的公司已敗訴確定,其債權人進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台商甲怎麼辦?

台商張老師諮詢解答:

  大陸台商對外負債,債權人於取得「執行根據」後,就會進行強制執行,由於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經商失敗即須面臨債務的處理,例如:台商在人民法院受到確定的敗訴判決、在仲裁機構受到敗訴的裁決、、等;此時其債權人即可能以「法院確定判決」、「仲裁機構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的公證書」、、等「執行根據」,向法院申請對台商進行強制執 行;大陸台商即須面對。

首先大陸人民法院對於被強制執行的台商,會要求要提出「財產報告」,因大陸「強制執行」規定於其《民事訴訟法》中,且與台灣有諸多不同的規定,過去大陸存在「執行難」的問題,所以於2007年、2012年先後又做了兩次修正,藉以強化法院強制執行的效果。

    台商必須瞭解,法院的執行單位,其「執行員」收到「申請執行書」或「移交執行書」,會立即對債務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如果債務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參見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1條前段);這稱為「被執行人財產報告制度」,此乃於2007年間《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新增的,做為債務人大陸台商配合處理,否則「拒絕報告」或「虛偽報告」,還有罰則(註1);即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1條後段:「、、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鍰、拘留」的規定處罰。

其次大陸台商的財產,只要是執行之標的屬於台商的財產,而這財產包括金錢、動產、不動產,就可以執行;且並不僅以此為限。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足見「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也是債權人可以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的財產!不過,債權人執行不得過度查封,同時也必須依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款但書規定,即「、、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又大陸台商面對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還可以提出和解的請求,但必須獲債權人同意,此即所謂的「執行和解」。

    大陸《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Ⅰ、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此即「執行和解」的法律依據。所謂「執行和解」乃指在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透過自行協商,變更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並透過自願履行來終結強制執行的制度(註2)。(本文作者為臺北企業經理協進會理事長、台商張老師) 

註1、張衛平主編:新民事訴訟法專題講座,頁265,2012年12月第1版第1

      次印刷,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註2、江必新主編:新民事訴訟法專題講座,頁351,2012年9月第1版第1次

   印刷,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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