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無理的存證信函或可疑的支付命令,應依法回應

面對無理的存證信函或可疑的支付命令,應依法回應

《113-01-4236有緣人月刊113年2月第326期》

李永然律師

  台灣原本是一人心善良的美麗寶島,未料近來因詐團的花招愈來愈多,政府又未能有效地防制或遏止「詐騙」,導致詐騙錢財案件日益增多,被害人快速增加;生活在台灣民眾除必須提高警覺,自求多福外,也必須強化「法律」知識,藉以防衛自身權益。

  依台灣網路資料中,於民國(下同)112年8月所發布的調查,單就112年5月~7月三個月間,就有高達7成的民眾從「電話、簡訊、線上廣告、網路購物」等等管道遭遇過詐騙訊息;且有3.7%的民眾、逾73萬人自稱受騙。

    又依行政院統計資料,近5年詐財案件財物損失平均約新台幣(下同)50.9億元,111年更高達73.3億元(註1),足見目前台灣的詐騙集團食髓知味,變本加厲,而政府卻仍束手無策;因而民眾務必強化自已的辨識能力,控制自已的「貪念」,並加強「法律知識」,才能防範受詐被害。

  謹先舉一案件,有一在台中就讀大學的甲同學遭乙以「無卡分期貸款詐騙老鼠會」詐騙,甲同學因受騙上當而於「貸款契約」簽名,日前陸續收到「丙融資公司」的催繳欠款通知(註2)。

  面對上述情形,甲同學不能自認為自已受詐騙而不予理會該存證信函;由於甲同學係被施用「詐術」,致陷於錯誤,而於「貸款契約」簽名,甲同學依《民法》第92條(註3)可以主張行使「撤銷權」,以「存證信函」回應丙融資公司,並撤銷前開受詐時所為的意思表示。由於該「撤銷權」的行使涉及「除斥期間」,故甲同學務必於發現被詐欺後「一年」為撤銷的意思表示(註4);甲同學須透過前述作為,方能保障自身權益。

  再舉一案例,日前有一位在大學任教的教授A,A教授說他突然收到法院寄來一份「民事支付命令」(註5),A教授對該支付命令的聲請人B完全不認識,A教授原本打算不理會該「民事支付命令」,筆者提醒A教授,法院民事支付命令如送達於A教授後,A教授如於「20日」內未異議(註6),該支付命令即告確定,聲請人將會進而以該「確定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註7),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A教授將會更麻煩。

  A教授聽從筆者的建議,於「20日」內提出「異議」,而該支付命令也因而即失其效力;由此可見,瞭解「法律」,進而運用法律程序,藉以確保自身權益,處在當今詐騙環伺的台灣社會誠有必要。

  由上述兩則實際案例,說明民眾一旦受騙,或正當面對歹徒施用詐術,強化自身法律知識,並運用「法律」加以破解或避免被害,有是助益的。

  最後筆者建議現代人一定要努力工作,賺取合法收入改善自已的生活,切勿仰賴「詐財」維生,這種「惡行」將承擔「惡果」,且須負《刑法》詐欺罪及《民法》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當然現代人自已也要能「無貪」,較能避免陷入詐團所設下的陷阱,這樣才能讓自已享有一「美好人生」(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註1、徐子苓、歐宇祥撰:「詐團花招百出,73萬人曾受騙」乙文,

載2023年10月15日自由時報A11版。

註2、林嘉東撰:「被詐騙,收到繳款通知怎麼辦?」乙文,載2023年

10月29日自由時報A10版。

註3、《民法》第92條第1項前段: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

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註4、《民法》第93條:《民法》第92條的撤銷,應於發現詐欺或脅

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

不得撤銷。

註5、《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債權人的請求,以給付金錢或

其他代替替物或有價證券的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

「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註6、《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的全部

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

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

註7、「執行名義」乃指債權人取得一定的「公文書」,證明其私權的

存在及其範圍,並有「執行」且適於執行,得據以聲請執行機

關為強制執行,該公文書即為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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