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0-4221幸運雜誌112年11月第162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
一、富有的企業家有些於往生後,留下子孫爭產的遺憾
「富豪」在社會上原本就是人們所矚目的對象,如果這些大企業的富豪往生後,發生子女們、繼母繼子女間、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間…等為遺產而爭訟,則常是新聞媒體的報導焦點,也是人們茶餘飯後的話題。企業家如為避免自己身後有這些不堪的話題,宜於生前做好「企業傳承」與「家族傳承」。
由於「企業」的存在除攸關股東利益外,更是員工生計的維繫,所以企業家除重視「企業傳承」,考慮是否「二代接班」外,則應重視「家族傳承」。
本文礙於篇幅,僅以「家族傳承」進行探討,而家族傳承的規劃,允宜於自己生前意識清楚時,即善用「法律」,妥適規劃,筆者僅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訂立家族憲章與成立家族辦公室
首先要談到「家族憲章」、「家族辦公室」,這可以說也是近來熱門的話題,運用「家族憲章」是「李錦記」傳承百年家業的法寶,西方大企業也常成立「家族辦公室」,為自己的家族進行財富的管理與傳承;但這兩種工具往往是資產較為龐大的企業,才有運用的必要。
三、訂立定「安養信託」與「意定監護」
其次,筆者認為在進行家族財富的傳承,宜先把自己在生前之事,做好安排,這方面筆者建議有二:
(一)、訂立「安養信託」
有些人生前為避免遺產稅的負擔,就把財產都過戶在子女的名下,筆者認為這不是很好的安排。依「家族照顧者總會」調查,家庭因照顧引發的爭議越來越多,經調查全台369個鄉鎮市區公所設置調解委員會遇到「照顧衝突事件」,以「被照顧者財產或資產分配問題」、「照顧費用分配不公」及「長輩或晚輩未盡扶養義務」分居前三位(註1)。為避免這些問題的發生,可以運用「安養信託」,尤其是「自益型的安養信託」,且可以先成立「預開型安養信託」,即委託人可以在尚未年老前,心智無虞時,預先和「受託機構」討論自己未來年老或失能失智時,啟動「安養信託」的內容,並簽訂「預開型安養信託契約」(註2)。
(二)、訂立「意定監護」契約
我國為因應高齡社會來臨,在《民法》中已有「意定監護」制度的建立,可以於自己意識清楚,未失智失能的情形下,先找好自己所信賴的人於萬一有需要進行「監護宣告」時,擔任「監護人」及先覓妥「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使自己於失智失能時,能獲得良好照護,並避免遭到「金融剝削」。
四、運用「贈與」或「借名契約」
再者,在進行財產傳承規劃時,一般人常用「贈與」,有些也有運用「借名登記」,但這兩者並不同,如欲進行時,必須先理解相關稅負並做好相關的法律文件,俾避免自己身後,繼承人間為爭產而發生爭議。
又借名契約的運用並不限於「不動產」,甚至「動產」、「股權」、「銀行帳戶」…等均有成立「借名」的情形。
五、運用信託或訂立遺囑
又我國已有《信託法》,信託的運用日益廣泛,除了前述安養信託外,金錢信託、股權信託、不動產信託、遺囑信託。
不論要運用何種信託,一定要考慮稅負、自益或他益、信託契託、受託人的選擇…等等都疏忽不得!
至於「遺囑」更是家族傳承中相當常見,被繼承人於生前即應考慮萬一自己死亡,究竟有那些人可能是繼承人,而這些繼承人有無份額安排,或有那些人有進行「遺贈」的必要,「遺囑執行人」的指定,這都是在運用遺囑時必須注意的問題。
六、成立閉鎖性公司或控股公司
最後以企業家而言,常有「公司」,而這些公司往往也擁有不少資產價值的財產,為了使這些公司的利益不至於遭到外人覬覦起見,可以考慮運用《公司法》,將「股份有限公司」透過「章程」的修訂,使之成為「閉鎖性公司」,或另外成立「控股公司」進行公司股權的控制。
七、結語
綜上所述,家族傳承是一重要的問題,可以生前妥善規劃,而規劃時,一定要妥善運用適當的「法律」工具進行安排,俾符自己的生前意志,並避免身後繼承人「爭產」而引起發生鬩牆之爭,徒生遺憾並破壞家族情感(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
註1、梅緣緣等撰「家庭照顧糾紛增,逾半與錢有關」乙文,載民國102年10月8日聯合報A6版。
註2、李雪雯著:安養信託,頁140~143,2022年12月23日初版1刷,時報文化出版公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