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5-4178有緣人月刊112年6月第318期》
李永然律師
社會上互愛的情人要步上紅地毯結婚,一般會通知親朋好友宴請分享結婚的喜悅。親朋好友前往道賀時,無不口說「恭喜!恭喜!」,並祝福「永浴愛河,百年好合」。足見結婚的有緣人一旦結婚,大家都期待能白頭偕老,而欲達此目的,則對於婚姻生活一定要努力經營,雙方互讓、互愛、相互包容、相互扶持。
然現實社會中見到的婚姻,有些婚後不久或一段時間就生變,婚姻生變的原因不一而足,但其中以有「第三者」的介入居多,尤其在目前網路時代,社群媒體很多,誘因增加,造成婚姻出軌。
在婚姻破裂之後,有些夫妻各奔東西,形同陌路,有「夫妻之名,卻無夫妻之實」,有些則希望乾脆離婚,尤其在有「第三者」介入時,「第三者」甚至還扮演施壓的角色,希望早點離婚,俾便「第三者」接手,而取得合法身分地位。
按我國《民法》關於離婚依其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兩願協議離婚」與「法院裁判離婚」;如果循兩願離婚,則只要有「離婚協議書」,其上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發生離婚效力(《民法》第1052條)。
倘若雙方無法協商一致而成立「協議離婚」,若有一方仍執意離婚,勢必就要向管轄法院家事法庭訴請「裁判離婚」(參見《家事事件法》)。筆者之所以勸諭民眾一旦結婚,就不要輕言離婚,宜先行「溝通」;如因錯愛或溝通無效而必須離婚,也以「協議」為宜,即最好能夠透過協議而達成「良性離婚」(The Good Divorce),離婚夫妻能達到「良性離婚」,必須是屬於夫妻好聚好散,雙方沒有毀掉他們所愛之人的生活,他們的子女仍然擁有「雙親」,離婚的雙方仍然跟他們所生育的子女保持著良好的關係(註),這也是筆者常呼籲:"切勿動輒打「離婚官司」"。因為為了離婚而上法院時,雙方就容易互相言語攻訐、怒目相視;如育有子女時,對於子女的成長往往也會有影響,而在心理上留下陰影!
目前我國《民法》規定訴請裁判離婚原則上須具備法定事由,即「一方重婚者」、「一方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夫妻之一方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一方有不治之惡疾」、「一方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一方生死不明已逾三年」、「一方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民法》第1052條第1項)。
倘若無上開事由,而如有其他的「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關係也可以請求離婚;但前開事大事由如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則只有「他方」可以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至於有責的一方則不可以請求。
基於法院裁判離婚須有上述法定事由,所以一旦打離婚官司的原告無不想方設法,提出各種「證據」,甚至搬出「證人」上法庭,訴訟進行的結果,你來我往,讓彼此間的關係更惡化,或許最後能獲得准許離婚的勝訴判決,往往也弄得遍體麟傷。如果離婚的雙方或任何一方是「演藝人員」或「其他公眾人物」,更是媒體關注焦點、報導的絕佳題材,這種事一旦經媒體渲染,如果雙方育有子女,對於這些子女心理傷害或困擾,則更不在話下。
總而言之,有情人一旦締結「婚姻」,必須了解結婚是一份情,更是一份緣,唯其情也有限,緣有所終,故要格外珍惜,牢牢守護。因而婚後雙方就應信守諾言,互相珍惜,用心對待他方,千萬不要見異思遷,甚至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邪淫」;佛法談到「五戒」,其中包括「戒淫」,無形中也有助於夫妻間感情的維持。
由於夫妻有緣才會結婚,婚後就應惜緣,相互扶持、照顧,再造「善緣」,這也是一種修行。儒家強調「五倫」,「夫妻」是其中一倫,夫妻雙方婚後務必努力經營共同生活,達到「夫賢妻慧」的境界。再加上如果雙方有了愛情結晶,生兒育女,更應共同努力教導子女,使之成為人才,創造幸福美滿的家庭。
註、康斯坦絲。阿榮斯著,陳星等者:良性離婚,頁11,西元199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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