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5-4177中華水電冷凍空調112年5月第197期》《勞資關係的法律(1)》
李永然律師、林易陞律師
- 案例分享
小明在一間空調公司擔任倉管課課長,因為小明在業務上發生缺失而遭到公司陸續記過數次,所以該公司決定將小明調任內控課課長,未料小明又在擔任內控課課長期間發生業務缺失而遭到記過,從而該公司最後決定將小明調離課長的職位,轉而讓小明擔任某課的課員,小明也因此無法領取「主管加給」,導致工資總額減少。試問該公司將小明調職減薪的行為是否合法?
- 調職合法的前提:調職五原則
調職是否合法的判斷標準主要規定在《勞動基準法》,《勞動基準法》於第10條之1明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此一判斷標準又稱為「調職五原則」。
所以依前述規定,雇主想要調動員工的工作,除了要遵守勞動契約的約定,還要注意「調職五原則」,才屬於「合法」的調職。如果屬於「違法」的調職,員工不僅可能訴請短少的工資外,還可能主張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註1)。
- 因為員工犯錯而調職是否合法?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如果員工因為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雇主依「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對員工有懲戒權,但雇主不行使懲戒權,而改以調整員工職務,來促進企業團隊運作,增進經營效率,此時符合「企業經營之必要性及調職合理性」,因而不違反「調職五原則」(註2)。
- 調職減薪是否合法?
法院實務見解認為,雇主調動員工的工作後,因為員工擔任不同的工作,所以員工可以受領的工資當然會不同,只要不是「不合理」或「無正當理由」的違法減少,則不可以單純因為員工的工資總額減少,就認定雇主對員工的工資條件作了不利益變更,所以此時沒有違反「調職五原則」(註3)。例如將員工由「主管職」調任為「非主管職」,員工雖然因此少領取了主管加給,但也因此不用負擔主管的責任與職務,此時就不能認為雇主有違反「調職五原則」。
- 結語
回到案例分析,如果該公司遵守「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的規定,對於多次犯錯的員工小明進行職務調整,導致小明無法領取主管加給,依目前實務見解來看是合法的。但各家公司仍應小心檢視相關懲戒規定有無公告、減少的工資加給與職務調整是否相當;且在採行調職的行為前,建議先與員工妥善溝通,取得員工同意,方能避免後續發生爭議。
以上謹供讀者參考。然而個案情形不同,在勞資爭議的問題時,應綜合考量各種情形,避免錯誤規劃,此時選擇一位負責、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服務,較能確保自身權益。
註1:《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如果屬於「違法」的調職,員工可能會以《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為理由,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註2: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00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勞上易字第29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8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23號民事判決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