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3-4162中華水電冷凍空調112年3月第195期》《契約的訂定與運用(43)》
李永然律師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問題】
大大公司為了公司的生產,買了一套先進機器設備,並為此向銀行貸了一筆新台幣(下同)壹仟貳佰萬元的貸款,銀行除了要求以該「機器設備」設定「動產抵押」(註1)外,還要求大大公司的董事長甲及另兩位董事乙、丙三人「共同保證」。倘貸款清償期屆至,卻尚有玖佰萬元本金尚未清償,此時甲、乙、丙三位共同保證人,各自承擔的保證責任如何?
【解析】
一般所謂的「保證」,乃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民法》第739條)。另外實務上特殊的保證,如:「連帶保證」、「共同保證」…等。
所謂「連帶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主債務」負連帶履行責任的保險,即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責任的保證;至於「共同保證」,則是指「數人」保證同一債務的保證,此於《民法》第748條中明文規定(註2)。
本案例中,大大公司向銀行的貸款,該筆貸款除有針對「機器設備」設定「動產抵押」的「物保」外,還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就「同一筆債務」為保證,故甲、乙、丙三人是「共同保證人」。
由於《民法》第748條規定:「數人保證同一債務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連帶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如果甲、乙、丙三人與銀行間的「保證契約」內約定「如果貸款屆清償期,公司仍未清償,則由甲、乙、丙三人平均承擔該筆貸款的清償責任」。如有前述約定,則因尚有玖百萬元未清償的貸款,則三人平均承擔的結果,即均各自負參百萬元的債務責任。
反之,如果甲、乙、丙三人與銀行間的「保證契約」內約定「如果貸款屆清償期,公司仍未清償,則由甲、乙、丙三人就該筆貸款負連帶清償責任」時,則甲、乙、丙三人即應就玖百萬元未清償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
註1、稱「動產抵押」者,謂抵押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就供擔保債權的動產設定「動產抵押權」,於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賣得價金優先於「其他債權」而受清償的交易(《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
註2、劉春堂著:民法債編各論(下),頁395,民國104年1月修訂第二版,自刊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