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4155有緣人月刊112年3月第315期》
李永然律師
台灣社會經濟環境已不同於往昔,賺錢較為困難,不過天無絕人之路,人只要願意付出勞力,不怕吃苦,仍然是有賺錢的機會。
然現在有些不孝子女遇到自已手頭吃緊,卻只想從父母處直接取得金錢的援助,一旦要不到錢或不如已意,就動手毆打父母,甚至失手導致父母死亡。日前有一則報導「半年2起弒親案,都在嘉義縣」;外界質疑目前全台老化比例最高的嘉義縣,其「社會安全網」已出現問題」(註1)。
筆者以下更舉一則實際發生的案例,兒子因向母親要不到「房產」而掐死母親。該案例是發生於新北市,有一位54歲于姓男子為爭「家產」,於民國111年8月1日清晨與七旬老母爭吵,要求母親將房子所有權過戶給他,于母一口回絕,于男在盛怒下,竟在家中客廳掐死母親,警方以「殺人罪嫌」將于男移送法辦(註2)。
于男的行為非常不智且不孝,一方面已經涉犯《刑法》第272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最重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一方面也會喪失「繼承權」,即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的宣告者,喪失繼承權。
其實為人子女,務必要孝養父母,《觀無量壽經》淨業三福第一句,即:「孝養父母,奉事師長」;又做人必須謹守「五倫」,五倫是人際關係,透過五倫建立倫理道德秩序,人自然必須本於「百善孝為先」,並慈心愛他利人。
于男不思孝養母親的生育、養育之恩,竟然為奪房產不遂而動手弒母,其犯行極為愚蠢且令人髮指!其實為人子女好好孝順父母,父母豈有不願將財產遺留給子女之理,更何況我國《民法》第1138條還確保子女有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的地位。
目前為人父母者年事已高,為了在生前規劃自已身後遺產問題,有些都會生前預擬「遺囑」,遺囑內容可針對「遺產分配」、「遺產分割」、「遺贈」、「遺囑信託」、「指定遺囑執行人」、「指定保險單之保險受益人」、「遺囑認領」、「指定監護人」、「剝奪繼承權」、「喪葬方式」…等進行交代(註3);然立遺囑時務必注意「法定方式」的遵守(註4),俾確保法律效力。
總而言之,父母子女間是做人難得的緣分,父母教養好自已的子女,子女好好地孝順父母,使彼此間成就「善緣」;又為人父母年事已高時,早點規劃「身後遺產」,俾免自已身故後的繼承人為「爭產」而起爭訟,徒增怨懟與遺憾(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註1、魯永明撰:「半年2起弒親案,都在嘉義縣」乙文,載民國111年11月13日聯合報A12版。
註2、徐聖倫撰:「54歲啃老男要不到房產捏死母」乙文,載民國111年8月3日自由時報A10版。
註3、參見李永然律師、李廷鈞地政士等著:繼承權益與繼承司法實務,頁30~38,民國107年9月初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註4、《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方式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遺囑等五種;各種遺囑的法定方式,則分別規定於《民法》第1190條~第119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