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故意不辦理驗收時,如何主張尾款之給付?

業主故意不辦理驗收時,如何主張尾款之給付?

《111-11-4137中華水電冷凍空調111年11月第191》《契約的訂定與運用(36)》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谷逸晨律師

【案例】

A公司以製造各式針織機為業,B公司則為知名紡織廠。B公司為擴增產能而新建廠房,並向A公司訂購一批新式針織機,雙方約定尾款10%於完成驗收後給付。A公司依約如期交付該批新式針織機後,隨即通知B公司辦理驗收。B公司為拖延付款,多次以不同理由藉故延後驗收期日,但卻已經開始使用該批新式針織機產製新品。試問A公司能否在B公司故意不依約辦理驗收的情況下,請求B公司給付尾款?

【解析】

在商業交易中,交易雙方經常將價金按進度分階段給付,以確保彼此間之權益。在數個付款階段中,最後一筆的尾款則通常以業主的「完成驗收」作為清償期屆至的「條件」。當業主驗收完成後,賣方或承攬方始能向業主請求給付尾款。所以,是否開始驗收?何時驗收完畢?與賣方或承攬方何時能收受尾款息息相關。
根據前述的案例事實,多數賣方或承攬方會因為「業主」藉故拖延驗收程序而不知所措,只能不厭其煩的催請業主辦理驗收,卻不知道如何解套。根據《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雖然清償期的約定與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情況不同,不過最高法院仍認為「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倘債務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之發生,類推適用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應視為清償期已屆至」(參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638號判決)。所以,最高法院認為若交易雙方約定以不確定的事實發生作為清償期時,若發生業主故意使該不確定事實發生的情形,即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01條第1項,主張清償期已屆至而請求付款。
綜上,A公司及B公司約定「驗收完成」後給付尾款,便是以「驗收完成」作為清償期。B公司為拖延付款,一再藉故拖延驗收程序,依照前述最高法院的見解,A公司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主張清償期已屆至,並請求B公司付款,以確定自身之權益(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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