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8-4111中華水電冷凍空調》《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契約的訂定與運用(29)111年8月第188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李永然律師 林彥廷律師
【問題】
A公司為一冷凍空調業者,為慶祝成立20週年,遂請其擅長美術的員工甲,設計相關的主視覺,以用於海報、廣告及相關的文宣品。試問:
- 該主視覺設計的著作權歸屬為何?
- 倘若A公司並非請其員工進行主視覺設計,而係外聘設計師乙為之,則該主視覺著作權歸屬為何?
- 就以上兩種情形,A公司是否可以透過「契約」進行不同的約定?
【解析】
- 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規定:「…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同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復按《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I、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II、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III、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 由此可知,著作人透過創作著作,原則上即可同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前者保障作者的聲譽等人格利益,具有一身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後者則確保作者所得享有的經濟利益,得讓與或授權他人。以本例而言,若無契約約定,則員工甲於創作完成時,即享有主視覺設計的著作權,包含「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公司雇用員工,係支付對價以換取員工的勞務,且員工職務上的著作,常會利用公司的設備及資源,因此,針對員工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著作權法》第11條允許公司得以「契約」約定受雇人職務上著作的權利歸屬。以本例而言,若A公司與員工甲約定,員工甲職務上完成的著作,以A公司為著作人,則於員工甲完成主視覺設計時,A公司即得享有主視覺設計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 另按《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I、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II、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III、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 依前揭規定,出資聘人的著作,原則上以「受聘人」為著作人,但《著作權法》第12條同樣允許出資人及受聘人另以「契約」為不同約定。以本例而言,若A公司與設計師乙並未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則以設計師乙為主視覺設計的著作人,A公司僅得利用該主視覺設計。惟A公司也可以與設計師乙約定以A公司為主視覺設計的著作人,則A公司得享有主視覺設計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