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6-4091有緣人月刊111年7月第307期》
李永然律師
2022年6月11日聯合報A12版刊載「孫女繼承千萬股票,阿嬤提告討回」的報導。該報導中提到曾姓獨生女於單親父親死亡後,單獨繼承價值1342萬餘元的股票;阿嬤主張這些股票是借用兒子(即曾姓孫女的父親)名義開「證券帳戶」,帳戶中的資金都是阿嬤存入,存摺印鑑由阿嬤保管,「股票交易」也都是阿嬤以「電話」自行決定下單。阿嬤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曾姓孫女返還股票,法院基於「借名契約」關係終止,而判決阿嬤勝訴(註1),曾姓孫女須返還阿嬤股票。
這種阿嬤遭遇兒子猝死,進而對單親獨生孫女提起訴訟而打官司,這在親情上是最令人難受的。筆者曾撰文「親人間的糾紛宜和解,不宜打官司」,強調「打官司是最傷人的,在法庭上打官司,雙方當事人唇槍舌劍,『相告無好話』,必使雙方關係陷入惡性循環」,進而建議「親人間的爭執並不是無法協調,如果能退一步想,各讓一步,『和解』的成立還是大有機會的。」(註2)。
就以上述的案例,如果能夠事先做好規劃,並秉持「親人間也明算帳」的方式預先處理,則仍可避免糾紛的發生。
上述案例涉及「借名契約」,「借名契約」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將自己的財產借用對方的名義,而借名人仍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財產,其性質與《民法》中的「委任契約」類似,類推適用《民法》委任的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662號判決)。
目前「借名契約」雖然屬於「不要式契約」,可依「口頭約定」或「書面約定」而成立,但筆者建議以運用「書面」約定為宜,且應注意以上三點:
1、出名人或借名人的任一方得隨時終止「借名契約」;
2、借名契約關係,因「出名人」或「借名人」的任一方死亡而當然終止消滅;
3、借名契約關係終止或消滅後,「借名人」可以向「出名人」或其繼承人請求將「財產」返還,此為一「債權請求權」,行使時須注意有「15年消滅時效」的適用(《民法》第125條)(註3)。
基於此一道理,阿嬤如與其曾姓孫女的父親間存在「股票的借名契約」,則曾姓孫女的父親死亡時,其父親(出名人)與阿嬤(借名人)間的「借名契約」即當然終止而消滅;曾姓孫女雖然是其亡父的唯一繼承人(《民法》第1138條),但因上述的借名契約,令繼承人曾姓孫女須承受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所以,阿嬤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即在「證券營業員」出庭作證,證實備證券帳戶中的股票都是阿嬤以電話下單,沒有其他人打過電話,認定證券帳戶確實是借名登記。
曾姓孫女如果能瞭解上述法律規定,並與阿嬤和顏悅色地協商,
並講好話,雙方再各退一步,形成「祖孫和解」,維護原本的親情,應當是一椿美事。 佛法有言「萬般帶不走, 唯有業隨身」;成為親眷,自是「有緣」,儘可能惜緣、順緣,成就美好人生!
註1、林孟潔撰「孫女繼承千萬股票,阿嬤提告討回」乙文,載民國111年 6月 11日聯合報A12版。
註2、李永然律師著:談工作,生活與修行,頁112~113,民國108年5月初版一刷,永然文化公司出版。
註3、李永然律師著:繼承權益法律指標,頁93,民國109年3月三版,永然文化公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