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1-4026幸運雜誌111年1月第140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
一、透過打民事訴訟,解決商務契約糾紛
由於商務契約訂立後,於履行過程中難免發生爭議,倘發生爭議如能透過「自行協商」或「律師協調」而解決,是「上上策」;但如果無法順利協商或協調解決,不得已只好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上法院打民事官司。
進行民事訴訟時,固然要注意「民事程序法」的規定,至於民事實體的法律關係及法律爭議點也不能忽略(註1)。契約當事人打民事訴訟固然可以自行處理或由公司的法務人員自行處理,不過筆者建議仍以找「專業有經驗的律師」處理為宜,找了律師仍應注意相關問題並保持與律師間密切地聯繫與溝通,俾保自身權益。謹藉本文提醒相關應注意的事項。
二、找律師並進行委託時,一定要事先做好準備
首先因商務契約的履行而引起的糾紛,並不單純,委任律師做為民事訴訟的代理人,必須讓律師充份瞭解相關事實、法律關係、證據…等,故應事先做好準備,俾利於與律師見面時的溝通並節省時間,筆者建議應注意以下三點:
1、將案件、依時間序做個「大事紀」,一方面可以提醒自已,另一方面讓律師透過「大事記」,可以快速掌握案件的全觀,進而理解事情是否合乎「邏輯」、「經驗法則」?
2、如果有書面契約書、補充協議、備忘錄、會議記錄、通知函、存證信函、E-MAIL、LINE的截圖、照片…等相關文書,證物資料,也可以攜帶影本備份,供律師參考(註2)。
3、如果商務契約的訂立,履行過程,有相關人員可以證明於自己這方有利的事實主張時,該證人可證明的事實內容、證人的身分…等資訊,提供給律師參考。
三、協助律師判斷商務契約的法律關係
其次,因我國是「成文法國家」,商務契約的法律關係如:買賣、租賃、使用借貸、消費借貸、委任、民間、僱傭、合夥、隱名合夥、運送、承攬運送、承攬、普通保證、共同保證、連帶保證、互易、混合契約、聯立契約…等,相當複雜。打民事訴訟、涉及「訴訟標的」,當事人提起訴訟,必須表明其訴訟之法律關係的依據;所以,在這方面務必與律師詳細溝通,切勿因急迫草率而疏忽錯用法律關係。
四、與律師會客溝通時,務必表明自已的期待與底線
再者,打民事訴訟是一件不得已的事,它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所以,千萬不要意氣用事,因案件雖然起訴,仍然可以在案件進行中「移調」而成立「調解」,簽訂「調解筆錄」(註3),也可以在案件進行中進行「和解」,成立和解時,則簽訂「和解筆錄」(註4)。俗云:「訟則終凶」,況且「瘦的和解」勝過「胖的判決」,既然如此,讓律師瞭解自已對案件最大的期待,打贏官司,至於當事人的底線,則以備有機會進行「調解」或「和解」,而達成商務契約當事人雙方爭議的解決。
五、向律師請教準備進行的民事程序及訴訟概貌
又打民事訴訟並不是每位商務人士必定有的經驗,如果從來沒有打過民事訴訟,一定要透過委任律師的過程,事先與律師討論,並瞭解案件來進行的程序,並保持適度地關心,一方面自己可以汲取相關知識及經驗,也可以隨時提醒律師對自己有利的主張或提供相關證據。
有些商務人士委任律師,不去事先瞭解將進行的程序及未來程序如何進行,過程中由律師來告知當事人,當事人也未與律師方面或陪同至法院聆聽,一但案件判決敗訴,就相當氣憤,此時氣憤也沒用,因為判決結果一旦出爐,如有「上訴」機會,固然可以上訴,但第一審是最重要的基礎,基礎如果沒有夯實,未來恐怕有些事實在「上訴程序」也難以挽回。
而事先瞭解準備進行的程序之所以必要,因為訴訟有「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及「形成之訴」之分(註5),究竟準備打何種訴訟?律師的起訴在「訴之聲明」準備如何主張?要不要提「備位聲明」?又如果當事人自己是被告,在這件案件,自己還有可以主張的,是不是要提「反訴」…等等。可見案件委託商務契約當事人千萬不要草率行事,這樣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六、結語
綜上所述,因商務契約的訂立、履行,最後能順利履約完成,而沒有爭議;但如果不幸遇上契約的對造當事人不講理、不講誠信,而生爭議,最好先進行「協商」、「協調」,協商、協調不成,再看商務契約內有無「仲裁條款」,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不得已就是去法院打「民事訴訟」。
既然要打民事訴訟,就是希望獲得有利的結果,凡事「豫成立,不豫則廢」,事先做好充實的準備非常重要,所以準備好案件相關證據,找到足以信賴且能溝通之專業的有經驗律師協助處理,並與受任律師保持密切聯繫,掌握案件進度,這才是確保自己權益的不二法門!
註1、民事訴訟是「訴訟法」與「實體法」綜合發生作用的場域,也是法院與當事人、當事人相互間之訴訟行為與法律行為交錯發展的過程。參見許士宦著:訴訟理論與審判實務,頁3,2011年12月初版第1刷,自刊本。
註2、法院的裁判活動是以認事、用法為核心,而「舉證責任」分配法則,即與法院的認事活動有密不可分的關係,且法諺有云:「舉證責任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參見姜世明著:新民事證據法論,頁181,2002年9月一版,學林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出版。
註3、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
註4、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380條)。
註5、訴之種類有「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及「形成之訴」三種,但當事人為實現權利的目的,也常合併提起各種類之訴。參見陳志雄等編著:訴之聲明及其相關法律問題之實務案例介紹,頁2,2018年9月二版一刷,新學林初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