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8-3997純青-美好人生110年9月第72期》
李永然律師
一、打民事官司「證據」非常重要
民眾來到法律事務所委託打民事訴訟,律師與之相談時,一定會討論到當事人究竟要在法律上做何主張?例如:請求清償借款、票款,請求遷讓房屋或請求拆屋還地…等。不論做任何法律上的主張,事務所律師會進一步問當事人相關「證據」,因為法官適用法律,必須先認定案件事實,而案件事實,則依「證據」進行認定。
所以,當事人打民事官司,一定要注意「證據」的掌握,對於證據,還涉及「舉證責任」、證據調查聲請,這些都是當事人要與受任律師進行溝通,並相互配合的事項,攸關案件勝敗,筆者願藉本文予以剖析。
二、民事訴訟書狀應提出相關證據及調查證據聲請
首先,打民事官司,「訴狀」很重要,以「起訴」而言,訴狀內宜記載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於「訴狀」內,而原告準備「言詞辯論」的書狀,應記載「證明應證事實所用的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對造主張的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的陳述」(參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3項、第265條、第266條);由此可知「證據」的提出及調查證據聲請相當重要。
三、何謂「舉證責任」?
其次,在打民事訴訟,原則上是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者,就其事實負有舉證的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述的「舉證責任」,乃係於法院及當事人均無法就「待證事實」為證明而事實存否成為不明的情況時,提供法院就該項「待證事實」如何為認定的裁判準則,從而使法院的判決能有最後的交代結果之制度(註1)。
四、打民事官司有哪些證據方法?
再者,進行民事訴訟,證據方法如下:
1、人證:依法院的命令,於他人的訴訟,向法院法官陳述自己觀察事實的第三人,稱為證人。
2、鑑定:是為輔助法官對事物的判斷能力,命有特別學識經驗的第三人,本於其專門知識、技能經驗,陳述特別規律或經驗法則的證據調查程序。
3、書證:乃指存於「文書」上的意思或思想為內容的證據,此種證據存於「文書」上,故稱「書證」。至於前述的「文書」乃指以一般人能知的文字或符號,將人的意思或思想表達記載於物體上,如:契約書、遺囑…等,就作成機關的不同,可分為「私文書」、「公文書」。
4、勘驗:乃指法官以其五官的感覺作用,直接親自體驗物體的性狀,從而認定一定性狀事實的存否為證據的調查證據行為。
五、當事人對於自己證據或對他造的證據,負有具體化義務
又打民事官司,乃適用當事人進行主義、辯論主義,因而必須履行「具體化義務」,所謂「具體化義務」主要是指對於當事人主張應符合具體化的要求,也就是關於事實上的陳述應對細節加以剖析,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3項規定,不論是原告的準備言詞辯論狀或被告的答辯狀,都應就事實、證據分別具體記載。由此可知,「原告」應就其主張、舉證責任、應證事項的證據方法及對他造主張的事實及證據的爭執理由,負有「具體化義務」;反之,被告也應就其所答辯的事實及理由、被告應負舉證責任時對應證事實的證據方法及對他造主張的事實及證據的爭執理由,也負有「具體化義務」(註2)。
六、何謂「文書提出命令制度」?
當事人在打民事訴訟,如前所述,「證據」很重要,證據方法中的「書證」,實務上,有時「文書」係由他造當事人手中,他造當事人唯恐不利於己而不願提出,此時即可運用「文書提出命令制度」,依《民事訴訟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的「文書」,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民事訴訟法》第343條也規定:法院應證的事實重要,且舉證人的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如果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的命令,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的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的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345條第1項)。前述制度設計乃為貫徹當事人間武器平等原則,當事人據此可要求他造「開示」與本件訴訟有關連的文書,蒐集本案闢明所需的事證資料;兩造當事人不但可藉以互相知悉雙方就與訴訟有關連性的事證、資訊,而共用資訊、事證,防免遭受他造突襲(註3)。
七、結語
綜上所述,打民事訴訟時,證據的提出、舉證責任、證據調查聲請都非常重要,當事人在這方面務必與委任律師充分討論、溝通;同樣地,受任律師也應盡其受任義務,極盡一切專業能事,提醒當事人注意及協助主張或聲請,俾保當事人的訴訟利益(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註1、陳榮宗、林慶苗著:民事訴訟法,頁498,民國85年7月初版,三民書局發行。
註2、姜世明:民事證據法實例研習(二)暨判決評釋,頁3~4,2006年11月一版一刷,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
註3、許士宦著:證據蒐集與紛爭解決,頁352,2005年2月一版,新學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