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家族企業傳承工具之類型

淺論家族企業傳承工具之類型

《110-06-3976投資情報110年06月第235期》

李永然律師、盧孟蔚律師

一、家族企業傳承之目的

鑑於2019 年臺灣中小企業家數為149萬1,420家,占全體企業97.65%;中小企業就業人數達905萬4千人,占全國就業人數78.73%;中小企業銷售額為台幣(下同) 12兆7,130億元,占整體企業銷售比重之29.58%,年增率0.70%;其中,中小企業內銷額為11兆2,992億元(占比34.83%),年增率為 1.14%,中小企業出口額為 1 兆 4,137 億元(占比 13.42%),年增率為2.70%。中小企業銷售額中,約有將近 9 成屬於內銷(88.88%)〈註1〉,以上數據均顯示我國是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經濟體,其不僅是我國經濟成長的堅實基礎,同時也提供大量就業機會,對於臺灣整體經濟發展影響甚大。然而近年中小企業及產業界普遍也面臨到世代交替、家族企業傳承或接班的議題,而家族企業能否即時因應時代局勢變化、轉型,進而順利傳承並永續經營,此不單純僅是家族企業傳承問題,甚至更影響整個社會經濟的安定,嚴重的更是「國安問題」及「臺灣競爭力」,例如:護國神山的台積電公司創辦人張忠謀先生雖於2018年6月退休,但卻留下「治理公司的規章制度」,並完成圓滿的企業傳承。因此對於臺灣中小企業,特別是家族企業能否於企業傳承過程中順利接班,皆涉及對於家族成員、企業所有權與企業管理權能否事先進行安排因應及規劃設計,此不僅可避免及減低家族企業傳承或接班過程中發生爭產奪權的情況,更能達成家族企業基業常青、永續經營及社會經濟穩定發展之目的。

二、家族企業傳承工具之常見類型及選擇

就目前實務上關於家族企業傳承工具之類型包括:企業主個人以預立遺囑、明定家族憲章(法)、設立家族理事會、成立慈善事業(公益信託、財團法人基金會)、家族辦公室〈註2〉、家族信託、閉鎖性公司及私募基金等方式為之,而為因應國內家族企業傳承需求,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於2020年9月1日發布信託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其中更包括推動「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認證計畫:培育發展家族信託所需相關人才,透過金融機構內部人才共用及資源整合平台,或結合外部專家,例如會計師或律師,引導及協助國內中小企業透過家族信託之規劃,達到永續經營的目的〈註3〉。為此,信託公會並已研發「企業傳承家族信託評估系統」,透過該系統以分析家族企業規模、跨代傳承次數、信託財產金額、是否設立閉鎖公司等參數進行評估,以提供簡易、普通、複雜及完整模式等四種模式的家族信託建議〈註4〉,而目前永豐銀行則出現首宗實例以提出法人化的家族企業股權信託架構後,再由專業會計師協助客戶採行「以股作價」方式設立「閉鎖性公司」,將家族企業全部納入「閉鎖型公司」管理,並於該閉鎖型公司章程中制定股東轉讓股票之限制條件,以確保公司所有權掌握在家族手中〈註5〉,因此家族企業傳承工具的類型及選擇之前提,實先家族企業對自身企業規模、跨代傳承次數、信託財產金額等等進行分析評估,並對家族企業之價值及目的全面了解,始能選擇最佳之家族企業傳承方式及工具。

三、家族企業傳承工具類型之利弊

(一)實務上傳統企業主多係以生前處分或預立遺囑方式進行家族企業股份資產的安排,但因家族企業成員若係透過此方式取得或繼承,仍可能造成家族企業股份資產分散的後果,而不利家族企業傳承需求,甚至發生企業創辦人逝世後,其後代訴訟爭產奪權之狀況,例如;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2016年過世後,留下一張「四子單獨繼承」的遺囑,而引爆大房三個兒子與二房獨子張國煒決裂的遺囑訴訟攻防戰。

(二)此外,以成立財團法人基金會以持有家族企業股份的方式,雖不至於使家族企業股份因家族成員繼承而分散,但因我國《財團法人法》已於2020年2月1日生效,而就財團法人的人事、財產與營運,因受到政府行政主管機關進行「高密度的監督」,因此恐亦難以達到家族企業傳承的目的。而若係依我國《信託法》規定以成立公益信託方式,因目前金管會於2020年9月1日發布信託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以及信託公會研發「企業傳承家族信託評估系統」的導入,則或可因此就家族企業自身的規模選擇簡易、普通、複雜及完整模式等四種模式之一的家族信託處理。

(三)實務上過去家族企業雖常以傳統控股公司做為控股工具,其優點是可集中家族成員股權,但因《公司法》第163條之股份轉讓自由原則規定,且因2018年《公司法》大幅修正,包括:《公司法》第157條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得轉換成複數普通股之特別股、《公司法》第356-9條表決權行使約定及表決權信託等制度,以及另有擴大董事會及《公司法》第173-1條股東會召集權人範圍的規定,此在家族成員間彼此意見相左時,反而可能被運用為奪取經營權的法律工具。至於2015年《公司法》修正時,增設的「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由於可於「公司章程」限制股東轉讓股票,因而不僅吸引新創公司在設立時採用閉鎖公司的形態。目前,亦有多數家族企業集團以成立閉鎖公司作為台灣家族企業傳承平台的新工具,此可參大立光公司之林耀英、林恩平、林恩舟都將其手中大立光公司部分持股,轉讓給一家閉鎖型公司茂鈺紀念有限公司〈註7〉,由茂鈺紀念有限公司持有大立光公司股權,透過這家閉鎖型公司於其公司章程規定,來依法限制股東買賣股票,且所有股東非經公司同意,不能出售手上的茂鈺紀念有限公司股權,以避免家族企業成員私下出售股權或聯合外人來對家族企業之經營權發動變更,並藉此來達到鞏固家族企業經營權的目的。

四、結語

家族企業的傳承在海外發展已超過百年以上,如猶太裔的羅斯柴爾德家族(The Rothschild Family)、德國默客家族(Merck Family)、美國石油大亨洛克菲勒家族(Rockefeller family)等等,而台灣企業正面臨世代交替及轉型之浪潮,且家族企業傳承並非一朝一夕即可完成,實應儘早規劃安排,況且企業傳承中涉及企業經營、人才培訓接班、稅制、法律、資產配置等多方專業知識,為使企業傳承順利,實應諮詢專業人員並搭配運用多元傳承工具,以降低企業傳承過程中的風險及不確定性,自能達到家族企業穩定且永續經營之目的(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註1:《2020年中小企業白皮書》,經濟部中小企業處,109年10月,https://book.moeasmea.gov.tw/book/doc_detail.jsp?pub_SerialNo=2020A01653&click=2020A01653#,最後瀏覽日:2021年6月15日。

註2:見《亞洲超級富豪 瘋家族辦公室》,中時新聞網2016/10/24 工商時報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61024000082-260205?chdtv,最後瀏覽日:2021年6月15日。

註3:參見《金管會推動「信託2.0計畫」,協助信託業發展全方位信託業務》,金管會2020-09-01新聞稿,

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009010001&toolsflag=Y&dtable=News,最後瀏覽日:2021年6月15日。

註4:見《信託公會評估系統 獲新型金融專利》,中時新聞網2021/04/19 工商時報,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419000195-260205?chdtv,最後瀏覽日:2021年6月15日。

註5:見《家族企業股權信託 永豐承辦首案》,中時新聞網2021/04/19 工商時報,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419000194-260205?chdtv,最後瀏覽日:2021年6月15日。

註6:見「家族企業傳承大變革 靠閉鎖公司防接班內鬥》87歲林耀英的憂心 大立光鞏固經營權幕後」,財訊網2019/03/21,https://www.wealth.com.tw/home/articles/20120,最後瀏覽日: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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