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5-3969中華道宗季刊110年6月第58期》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
一、目前社會為貪財而行騙的案例,層出不窮
近年來台灣社會風氣轉劣,人們因貪財行騙致觸及犯罪的案例日益增多,謹先提出以下四個案例為例。
案例1、民國109年11月17日蘋果日報A4版刋載:「A光董娘2.4億理專收押」的乙則報導,稱:台新銀行資深理專周O宏,10年間盜領VIP客戶帳戶3億元,遭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違反《銀行法》有逃亡、串滅證之虞裁定收押禁見。周O宏因長期投資期貨指數虧損嚴重,進而起貪念,陸續盜領客戶帳戶內現金。
案例2、民國109年12月16日蘋果日報A6版刊載:「小資女踢爆懶人包租公騙局—永○集團被控利用過期租約吸金,多人遭詐數十萬不等」的乙則報導,稱:包租代管業者永○集團繼欠租、欠薪爭議後,又被爆料以「懶人包租公」名義,疑拿過期租約向民眾招攬投資包租代管物件,一名小資女王小姐陸續投資4個單位共47萬元,卻連本金都拿不回來,憤而提告「詐欺罪」。
案例3、民國110年2月6日聯合報A14版刊載:「匯豐銀爆內鬼,與房仲詐貸7600萬」的報導稱:匯豐銀行爆發內神通外鬼事件,蘇O城涉嫌勾結匯豐銀行前房貸部經理,以不實買賣契約等資料,用「人頭」向銀行詐貸7600萬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全案朝違反《銀行法》「特別背信罪」偵辦。
案例4、民國110年5月15日聯合報A14版刊載「吸金63億,台日夫妻檔被訴」的報導稱:日籍詐團首腦大○滿利用按摩椅吸金潛逃遭通緝,其徒弟徐○賢、安○○津子(日籍)夫妻另起爐灶,複製吸金模式,十年吸金逾63億元,全台受害人2400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違反《銀行法》第29條之1起訴徐○賢夫妻等17人。
上述四個案例,共通點為犯罪行為人都基於「貪財」,卻因用「不法手段」,致涉及犯罪,「果報」現前,遭司法機關進行犯罪的訴追。
二、人必須少欲知足,才不會受苦並萌生「貪念」
針對基於貪念而犯罪,致遭國法制裁的人,非常不智。《佛說八大人覺》中提到「…第二覺知:多欲為苦,生死疲勞,從貪欲起,少欲無為,身心自在」、「…第三覺知:心無厭足,唯得多求,增長罪惡;菩薩不爾,常念知足,安貧守道,唯慧是業」。由於「貪欲」是一種罪惡,人要努力做到「寡欲」,人如能達到無欲、無求,才能產生「定力,智慧」,進而斷除煩惱,達到身心自在(註1)。又由於人心容易不知足,導致每天汲汲營營,求名、求利、求升官掌權位,使自已原本的清淨心,陷入迷途,而不能清楚明白及自主,致起惑造罪(註2)。足見人唯有「少欲知足」,才不會讓自已陷入迷途歧路,致起貪念而造罪。
三、把握正確的人生方向,精進勤奮,努力積德
其次,人在「少欲知足」之後,還應明白自已的人生目標,由於人是有別於禽獸,做人要有「品格」,一個人在生活中如有「品格」就具有永恆的魅力,因為人的良好理想和尊嚴都儲蓄在「品格」中,「品格」也因而成為人類最寶貴的財富(註3);有良好的「品格」之外,人還要「勤奮精進」,因為幸福靠勞動創造,懶散的人不可能得到幸福,幸福只會降臨在勤勞的人身上(註4)。一但人能注重「品格」,也願意「勤奮精進」,自然知道「道德」的重要,《太上感應篇》:「太上曰,禍福無門,惟人自召,善惡之報,如影隨形…。是道則進,非道則退,不履邪徑,不欺暗室,積德累功…」,足見「道德」的重要,更何況,人在修心養性方面,雖然遲未開悟,如果再加上從「德」下手,還有「性德行養悟性」的效果(註5);努力積德也不可或缺。
四、貪財為惡,犯罪後果嚴重
由前述分析,可知人必須「少欲知足」,勿萌貪念;且應把握「人身難得」的機會,精進勤奮,努力積德,才會有好的果報。
反之,如果貪財為惡,涉及犯罪,法律後果嚴重。就以案例1、資深理專A客戶2.4億元的犯行,已涉《銀行法》第125之3條第1項的犯罪,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的財物交付,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銀行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的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其因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再以案例2、利用過期租約,詐騙多人的犯行,則涉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而且一個「詐欺行為」構成一罪;分多次詐騙多人,則構成「數個詐欺罪」,分別論罪科罰,再合併定應執行刑。
又以案例3、銀行行員與房仲聯手,詐貸銀行,已經涉及犯《銀行法》第125之2條第1項的特別背信罪,即:銀行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的利益,或損害銀行的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的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的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最後的案例4、台日夫妻檔吸金63億元,已經違反《銀行法》第29之1條的「吸金犯行」,依同法第125條第1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由上述可知,這些因貪財所為的犯罪行為,一旦東窗事發後,遭移送法辦,法律後果嚴重,除得不償失之外,必將身陷囹圄,使自己失去自由之身,到「監獄」服刑受苦!
五、結語
綜上所述,目前社會上固然很多人迷戀財物,導致各種詐騙手法,推陳出新,甚至台灣的詐騙還行銷「海外」。其實,人固然沒有「錢」不行,但不能因「慾望」過重而「貪財」,一定要「少欲知足」,同時要明瞭「萬般帶不走,唯有業隨身」的道理。賺錢、理財一定本於「正知、正見」,循「正道」,切勿違法犯罪:更應明白「三世因果」的道理,「財富」是因「布施」而來,「布施」具有諸多利益,如:降伏慳吝、生富豪家、人緣好、勝名流布…等(註6);所以,與其因貪念作祟而犯罪,不如多行「六度波羅蜜」中的「布施波羅蜜」。
註1、惟覺老和尚開示《佛說八大人覺經》,頁59~61,2008年2月初版一刷,文心文化事業公司出版發行。
註2、惟覺老和尚開示《佛說八大人覺經》,頁70~72。
註3、Samuel Smiles 薩繆爾‧史密斯著,李小丹譯:品格的力量,頁8~9,2017年9月二版一刷,雅書堂文化事業公司發行。
註4、Samuel Smiles 薩繆爾‧史密斯著,李小丹譯:品格的力量,頁64~65。
註5、洪寬可著:開悟之要,頁149,民國90年9月再版,原古心靈文化事業公司出版。
註6、李永然律師著:談生活、工作與修行–從辦案中的見聞談起,頁54,民國108年5月初版一刷,永然文化公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