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4-3958中華冷凍空調》《契約的訂定與運用1》
李永然律師
案例:甲經營一家大大冷凍空調公司,常須與客戶或協力廠商間訂立「契約」,甲曾聽聞「契約自由原則」,但不解其意義?又此一原則在適用時,有無限制?
解析:
按債的發生原因有:1、「契約」,2、侵權行為,3、無因管理,4、不當得利。
所謂「契約」即係當事人間的合意。商業上的契約主要是「有償契約」即係當事
人間的合意。商業上的契約主要是「有償契約」,亦即雙方當事人互為對價關係
的給付,各由自已對他方為給付而取得對待給付的契約,如:買賣、互易、承攬…
等(註1)。
對於甲所欲瞭解的「契約自由原則」,乃指每一個人(包括自然人,社團法人…)均得以獨立而自由之人格者身分,在社會生活中,其於其意思自由的締結契約,以處理自已的私生活關係;其包含五種自由:1、締約自由,2相對人選擇自由,3、內容決定自由(關係契約內容,除不得違背「強行法規」及「公序良俗」外,可任由雙方當事人自由約定),4、變更或廢棄的自由,5、方式自由(除「要式契約」外,契約的訂立,不以踐行一定方式為必要)(註2)。
至於「契約自由原則」的運用,並不是毫無限制,因為法律必須注意公平的維持,因為為了使在經濟上處於弱者地位的企業,假藉「契約自由」的美名,而單方面自行決定契約的內容,即為避免契約自由的濫用,及抑制契約自由的流弊,所以有限制契約自由原則的理論;同時在法律中也有談一些限制契約自由的規定,如:《民法》第148條之「權利濫用禁止及誠信原則」(註3)。
更何況國家機關須對經濟發展居於主導地位,乃對於與經濟發展有關的私人契約關係加以干預及管制,藉以達成經濟發展的目的。例如:管制勞動契約:政府透述《勞動基準法》規範「勞動契約」,為保護勞工權益,介入「勞動契約的內容」,包括,工資數額、工時,休假、資遣…等(註4)。
綜上所述,甲經營企業,訂立或運用契約時,務必注意「契約自由原則」,並應瞭解「契約自由原則」並非毫無限制,至於有些情形須受到限制,也應一併加以注意(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
註1、劉春堂著:契約法總論,頁19,民國90年9月初版第一刷,自刊本,三民書局總經經銷。
註2、劉春堂著:前揭書,頁30~31。
註3、《民法》第148條:「Ⅰ、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Ⅱ、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註4、陳聰富著:契約自由與誠信原則,頁24~37,2015年12月初版第1刷,元照出版有限公司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