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8-3892電電時代110年4月第160期第64-65頁》
李永然律師
企業做生意,如果從國外進口貨品,或自國內將貨品輸出,進行國際貿易時,都必須訂立「契約」。過去因契約的訂立、履行,貨品瑕疵、價款的支付…等,而生爭議屢見不鮮,因而企業經營對於國際貿易自然應提高警覺,切勿等閒視之,俾免無謂的爭議!
一、進出口貿易須注意「契約」
按廠商常有進行「進出口貿易」的必要,「進出口貿易」是屬於不同國家當事人間的貨物交易關係;而貿易的交易關係即是「買賣契約」。買賣契約的訂立,通常歷經「詢價」、「報價」與「承諾」三個程序。
「契約」屬於雙方之法律行為,因一方為「要約」,他方為「承諾」,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從事進出口貿易務必注意「契約」;因為雙方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遇有爭議發生時,都必須回歸到以「契約」為依據。
二、認識糾紛發生的原因
想要預防貿易糾紛的發生,首先應先認識貿易糾紛發生的原因;由於商業交易發生糾紛的原因不少,而國際貿易又涉及不同國家間,其發生糾紛的機率自然較高;歸納其原因如下:
1、惡意詐欺型的貿易糾紛,這類屬於「貿易詐騙」;
2、交易對象本身信用不佳,履約能力造成糾紛;
3、貿易契約的交易標的、交易條件欠缺周延,且契約內用詞模稜兩可或雙方對用詞有認知差異;
4、交易當事人欠缺貿易的相關知識;
5、經濟情勢發生激烈變化,致生交易的違約;
6、發生「不可抗力事故」,例如:過去發生SARS事件、2020年的新型冠狀病毒、戰爭動亂…等。
7、其他。由於國際貿易的進行,有時候須有交易雙方以外之「第三方」的協助;而因第三方的不作為或作為失當致生貿易糾紛。
三、如何預防糾紛的發生
瞭解貿易糾紛發生的原因後,接著討論「預防」;想要預防糾紛的發生,自應本於「凡事豫則立、不豫則廢」,事先採取防範措施,建議以下六個措施:
1、訂立契約前,應對交易對手進行履行能力、信用狀況調查;亦即落實「徵信調查」;
2、運用並瞭解「貿易條規」(Incoterms)的規定及其效力;「貿易條約」由「國際商會(ICC)所制定,屬於貿易慣習,並不是具有強制性的法律效力,交易當事人可以以「合意」方式,將之載入「契約」,表明願意受其拘束,始生效力。
3、契約訂立時,應先設想各種可能發生的交易糾紛,進而於契約中約定解決的方法,使該契約明確、周延。
4、慎選付款方式及確保債權,按交易對手的「信用評等」,採用適宜的「付款方式」;同時還要做好債權的確保。
5、注意「準據法」(applicable law)的適用,因為國際貿易契約,具有「涉外因素」(foreign element),因而須注意「準據法」的適用與約定。
6、糾紛解決方式的約定,因發生糾紛時,可以「協商」(negotiate)、「訴訟」(legal action)及「仲裁」(arbitration)。如果想選用具有迅速、經濟、和諧且秘密的解決方式時,可以考慮採用「仲裁」,但應於契約內訂立「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且應事先注意仲裁機構、仲裁地、仲裁人的產生方式…等一併予以考量。
四、結語
綜上所述,國際貿易契約較單純國內的買賣契約複雜,一旦發生糾紛時,也較不易處理;因而必須於事前注意防範,並採取適用的措施進行防範,俾免糾紛發生,徒生困擾(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