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散布「假訊息」傷害社會大眾

勿散布「假訊息」傷害社會大眾

作者:李永然律師

《108-05-3730龍山寺季刊108年7月第45期第40-43頁》

近來在各大社群網站、手機通訊APP當中,常常可以看到很多似是而非的「假訊息」。假訊息的內容種類很多,常見的類型有:醫療偏方、食品安全、法律規定、政府政策、免費貼圖、災難事故等不一而足。這些假訊息在日常生活中,給社會大眾帶來錯誤的觀念與認知,輕者可能在生活中帶來一些不便利,重者可能產生財產或生命上的危害或損失;在災難發生時,假訊息可能會造成社會人心惶惶,甚至延誤救災時程或浪費救援物資。而政府機關或公司相關部門,為了澄清網路上不實的假訊息,反而需要耗費更多的成本「闢謠」,才能有效地「導正」假訊息給社會大眾帶來的錯誤認知。因此,「假訊息」不僅足以誤導社會大眾的正確觀念,也造成社會上因此必須增加原本不必要的成本花費,對於社會大眾是「百害而無一利」。

世界各大宗教都教導世人,不要有任何虛假的言語。例如佛教當中,「不妄語」是「五戒」的第4條戒,同時也是「十善法」之一;基督教《聖經》利未記第十九章11節,告誡世人「不可欺騙」;在中國儒家《論語》中,孔子也告訴我們「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的道理。由此可知,「誠實不虛」是人類社會的普世價值!佛教所說的「妄語」,是指說謊、欺誑或說顛倒是非、虛妄不實的言語,屬於「口四過」(註)的其中一種;不實的言語不僅會傷害自己,也會傷害他人乃至於社會,因此佛陀才會制定「不妄語戒」。除了口說的「言語」以外,將這些不實、顛倒、虛妄的言語行諸於文字,就會形成我們常見的「假訊息」。因此「假訊息」也是屬於「妄語」的一種行為態樣,依據佛教「不妄語戒」的精神,我們不應該在網路上主動散布「假訊息」,也不要未經查證就任意將網路上的假訊息「轉貼」給親友,任憑「假訊息」繼續誤導他人,讓「謠言」得以「止於智者」。

除了上述宗教的教義及戒律之外,散布「假訊息」可能也會負擔相關的法律責任。我國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最高可處拘留3日或罰鍰新台幣3萬元;目前內政部也提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增訂第63條之1規定,針對意圖影響公共秩序,散布明知為不實之事,足以使公眾產生畏懼或恐慌的情形,可處新台幣3萬至30萬元罰鍰。此外,行政院也計畫在《災害防救法》、《糧食管理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傳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和《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當中,增訂防制「假訊息」的相關規定。此外,如果散布「假訊息」侵害他人的名譽或信用,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或同法第313條的「妨害信用罪」;倘若以散布「假訊息」的方式,對他人詐取財物或獲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也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的「詐欺罪」而必須負擔刑事責任。

因此筆者也呼籲各位讀者,我們在生活中,如果從「網路社群」或「手機通訊APP」接收到別人轉貼或來源不明的訊息,應該要客觀思考該訊息的合理性,必要時甚至要求證該訊息內容是否正確。如果證實是一則「假訊息」,務必要讓「謠言止於智者」,切莫再將「假訊息」轉貼、散布出去;不僅可以阻止「假訊息」繼續傷害社會大眾,也避免自己因為散布「假訊息」的行為,而負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註:「口四過」是指:兩舌、惡口、妄言、綺語。


※ 相關法條(節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3條(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文章標籤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