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和合以待,相敬如賓,就能家和萬事興

夫妻和合以待,相敬如賓,就能家和萬事興

作者:李永然律師

《108-08-3765龍山寺季刊108年10月第46期第40-43頁》

近年來,社會新聞版面經常見到「夫妻失和」後,雙方互相傷害的悲劇。日前受到最多媒體關注的事件,是一名外籍配偶在離婚之後,因不滿前夫過去對其家暴又在外偷腥,某日晚間藉故回到前夫住宅後,趁機以剪刀剪斷前夫之「命根子」並且丟入馬桶沖掉的事件,最後該名外籍配偶遭警方以「殺人未遂」的罪嫌移送偵辦。

「夫妻失和」除了造成雙方彼此之間互相傷害以外,對於子女更會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民國108年6月間,在新北市也發生一件子女因為夫妻失和而喪失性命的悲劇,一對夫妻婚後兩年左右,因為經濟收入不穩定開始發生爭執,後來因此而分居並且開始協議離婚,某日丈夫竟然將十個月大的兒子帶回祖厝燒炭輕生,最後兩人都因此而死亡。經過調查之後發現,這名丈夫是因為與妻子失和後,心情沮喪才萌生輕生的念頭。除此之外,媒體先前也曾經報導過,一對夫妻因為丈夫外遇及家暴而經常吵架,甚至多次鬧上警局,雙方也已進行離婚官司,妻子卻在酒後因為情緒失控而毆打子女出氣,後來社工只能聲請保護令,先將子女送往親戚家安置。

夫妻之間產生衝突的原因不勝枚舉,大者因為經濟收入、投資理財、子女教養等理念不合,小則因為個人習慣、家事分工、生活瑣事等溝通不良,或因為夫妻在外與他人過從甚密,導致夫妻之間的信賴感或情感下降,都有可能讓夫妻之間失和。夫妻之間產生衝突在所難免,但需要心平氣和,互相忍讓,才能理性溝通,圓滿化解衝突;倘若雙方各執己見,互不相讓,一旦情緒失控而做出傷害對方,甚至傷害子女的行為,都可能觸犯《刑法》第277條的普通傷害罪、傷害致死罪、傷害致重傷罪或《刑法》第278條的重傷害罪、重傷害致死罪,嚴重者甚至可能觸犯《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不僅在感情、親情上將造成無可彌補的裂痕,還必須為自己傷害親人的行為負擔刑事法律責任。

佛法在「五戒」當中有「不邪淫」戒,不得在夫妻關係以外與第三人有踰矩之親密行為,持守「不邪淫」戒可以維繫夫妻之間情感與信賴關係不受破壞,也不會因為不當的感情問題而影響第三人的正常生活。除此之外,佛陀在《善生經》中也開示丈夫敬待妻子的五種作為:「相待以禮、威嚴不闕、衣食隨時、莊嚴以時、委付家內」,以及妻子恭敬丈夫的五種作為:「先起、後坐、和言、敬順、先意承旨」。如果夫妻之間能以上述作為「和合以待,相敬如賓」,也不與第三人發生感情或踰矩之事,就能避免「夫妻失和」,進而達到「家和萬事興」(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所長、永然兩岸法律事務中心創辦人、中華人權協會名譽理事長)。


※ 相關法條(節錄)
《刑法》第10條(名詞定義)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刑法》第271條(殺人罪)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75條(加工自殺罪)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78條(重傷害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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