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專利之技術特徵相同?

如何認定專利之技術特徵相同?

作者: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109-12-3935中華水電冷凍空調110年1月第169期第92頁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150)》

【問題】
A欲申請新型專利,經其自行比對相類似技術之現有專利內容,發現有部分現存新型專利之請求項內容描述有部分雷同之處。A為確認其欲申請新型專利之技術是否與現有新型專利之技術特徵相同,乃請其法律顧問律師提供相關意見,以說明專利技術特徵相同之認定。

【解析】
首先可參見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專上字第45號民事判決:「按進行專利侵權判斷時,對於請求項之用語,不宜僅限於請求項文字用語之字面意義,以免因文字表達之侷限性而過度狹隘的限制專利權人保護範圍,但也不應逸脫專利整體發明目的,致不當給予專利權人不應享有之權利範圍而損及公眾利益。因此,對於專利權範圍之理解,應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閱覽請求項、說明書、圖說之記載後,對於該發明整體所能理解並掌握之客觀合理範圍,始為妥適,以兼顧賦予發明人後續研發誘因與使第三人可預測保護範圍之法律安定性,此亦為專利法第 58條第 4 項規定之意旨。又關於文義讀取之判斷,乃各別對應之技術特徵若均相同,則判斷被控侵權對象符合文義讀取。所謂技術特徵『相同』者,係指系爭專利之請求項與被控侵權對象二者對應的技術特徵完全相同、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載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被控侵權對象的技術特徵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對應技術特徵的下位概念技術特徵等三種主要態樣。又所謂上位概念,是指複數技術特徵屬於同族或同類的總括概念,或複數技術特徵具有類似本質之總括概念;所謂下位概念,指相對於上位概念表現為下位之特定概念」。
關於技術特徵相同與否之判斷,可由上述判決得知應注意以下事項:

  1. 對於請求項說明之解讀,係以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對於該專利整體所能理解並掌握之客觀合理範圍為準,不應單以請求項的字面意義解釋。
  2. 如果技術特徵相同,則符合文意讀取而構成專利侵害。
  3. 所謂的技術特徵相同,則有三種態樣,分別為:
    1. )系爭專利之請求項與被控侵權對象二者對應的技術特徵完全相同。
    2. )差異僅在於文字之記載形式或能直接且無歧異得知者。
    3. )被控侵權對象的技術特徵為系爭專利之請求項對應技術特徵的下位概念技術特徵。

綜合以上的整理說明,A於申請新型專利時,不應該單純於請求項內容迴避可能與現存專利技術特徵相符之文字描述,必須自行以該專業領域人員之角度,確認欲申請專利之技術實質上的技術特徵有無相同,且確認所使用的技術特徵並非現存專利技術特徵的派生概念,如此方能避免後續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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