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臨當前疫情挑戰,囤積醫用口罩的法律責任

面臨當前疫情挑戰,囤積醫用口罩的法律責任

作者: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109-03-3840投資情報109年04月第221期第74-75頁》

一、日趨嚴峻的疫情發展

西元2019年底,爆發了由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冠狀病毒2型(縮寫:SARS-CoV-2)引發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ronavirus disease 2019,縮寫:COVID-19),目前各國均紛紛祭出各項防疫措施與規定。鑒於17年前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縮寫為SARS)之教訓,我國政府於本次疫情萌發之初,便推出諸多應變措施。其中,「醫用口罩」普遍被視為防疫的基本款用品,更曾一度發生搶購情形。隨著政府陸續頒布醫用口罩禁止出口、徵用醫用全國口罩、增加產能及實名制購買等政策,稍有緩解國內對於疫情的不安氣氛。然而,疫情發展逐漸邁向全球,短期內醫用口罩的需求仍然殷切,仍偶生囤積醫用口罩,哄抬醫用口罩價格之事件。究竟這種行為,涉及何種法律責任,願以本文予以剖析。

二、《刑法》處罰的「囤積不應市」行為

《刑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根據此一法條規定,意圖抬高交易價格,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而囤積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抑或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或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者,係屬犯罪行為,得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文內並未明確指明囤積「醫用口罩」也該當於本罪,故囤積醫用口罩,哄抬醫用口罩價格,能否成立本罪,除討論醫用口罩是否屬於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外,端視行政院是否公告「醫用口罩」為民生必需之物品。
據前開《刑法》第251條之立法理由所述,該條以刑罰手段處罰「囤積不應市行為」,而一般生活必需用品甚多,何種生活必需用品之囤積不應市應以刑罰手段處罰,應使人民得以預見,故法律明定授權行政院公告生活必需用品,以符 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因此,我國行政院於109年1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生活必需用品」,法務部所屬最高檢察署及臺灣高等檢察署也同時通令各檢察機關,啟動查緝民生犯罪聯繫平台。自此,倘若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就「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囤積而不應市,即有成立本罪之可能;又讀者如對「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進行買賣交易,也應謹慎。

三、《傳染病防治法》處罰的「囤積居奇」或「哄抬價格」行為

《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對於目前政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4條規定徵用「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只要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即可能成立本條之罪,且顯然較《刑法》第251第1項之處罰更重。因此,於防疫期間,讀者應避免規避政府徵用命令,以免誤涉刑責。

四、結語

本次COVID-19之肆虐,造成全球恐慌,各國防疫措施力道不斷增強。於此同時,吾人除注意個人防疫習慣建立外,更應該共體時艱,同心面對疫情挑戰。上述介紹之處罰規定,固然為嚇阻少數人藉機發災難財的行為,但只能消極防堵,仍不若國人自動產生集體共同防衛意識來的重要。本次疫情也不單純只是生命、健康之影響,全球化下的經濟聯繫,勢必也會受到嚴峻考驗,政府與國人如何共同面臨後續來到的經濟衝擊,將是下一個挑戰(本文作者均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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