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對「商標」應有的法律認識!

民眾對「商標」應有的法律認識!

作者:李永然律師

《109-06-3867幸運雜誌109年7月第122期第7頁》

一、「商標」是重要的無形財產

「商標」是表彰「商品」或「服務」,使其相關消費者可以藉以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識。從事企業活動,建立品牌,也要透過「商標」加以保護。
我國《商標法》第2條規定:「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應依本法申請註明;由前述規定可知《商標法》所保護的權利客體,還有「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及「團體商標」(註1)之分。
商標權屬於「智慧財產權」(註2)的一種,與動產、不動產這種「有形財產」不同,而屬於「無形財產」,民眾對此應有相關的基本法律認識。

二、「商標」必須具有「識別性」

首先民眾須瞭解商標採「註冊保護主義」,而做為商標的保護客體,必須是可以作為商標註冊的客體,且具有「識別性」的標誌(註3)。
目前可以作為商標的客體,如:1、文字商標,2、圖形商標,3、記號商標,4、顏色商標,5、聲音商標,6、立體商標,7、動態商標,8全像圖商標。在前述作為商標實體中,特說明「立體商標」、「動態商標」於后:

  1. 立體商標:乃指三度空間具有長、寬、高所形成的立體形狀,並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的「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例如:「麥當勞叔叔」即屬於立體商標。
  2. 動態商標(motion marks):乃指連續變化的動態影像,且該動態影像本身具有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動態商標尚可分為「動態影像商標」、「動作商標」及「手勢商標」三種。

而上述客體要申請註冊「商標」,必須具有「識別性」(註4);因為商標最主要目的乃在於使商品或服務的相關消費者,得藉以與他人的服務或商品相區別,自應具有「識別性」。
商標識別性有「先天識別性」及「後天識別性」之分(註5),至於判斷是否具有識別性,應就「商標整體」觀察,不得將構成商標的每一部分區隔或割裂,而加以分析;且應考量個案的事實及證據,就商標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關係、競爭同業使用情形及申請人使用方式與實際交易情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註6)。

三、商標權註冊有期限且可具有讓與性

其次,因註冊而取得「商標權」,其保護有期間且可延展。依《商標法》第33規條規定:商標自註公告當日起,由權利人取得商標權;商標權期間為「十年」。又商標權期間可以申請延展,每次延展為「十年」。
企業取得商標權,一定要注意管理,務必在期間屆滿前即申請延展,切勿於期間屆滿後,才提出申請。依《商標法》第34條第1項規定:「商標權之延展,應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並繳納延展註冊費;其於商標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者,應繳納二倍延展註冊費」。
又商標權可以「轉讓」,因其具有經濟價值,可用於交易而轉讓,轉讓註冊商標應由「讓與人」與「受讓人」簽訂「商標轉讓協議」,並共同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果商標權人為自然人,其權利人死亡時,該權利也可以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

四、商標權的授權

再者,「商標權的轉讓」不同於「商標權的授權」,後者乃指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商標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的「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進而商標權授權時,商標權人仍注意授權策略、授權合約訂立;尤其「商標授權契約」更應謹慎周延訂立(註7),俾保權利,並杜無謂的爭議。
以上說明,供讀者參酌運用!

註1、「證明標章」指證明標章權人用以證明他人商品或服務的特定品質、精密度、原料、製造方法、產地或其他事項,並藉以與未經證明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識(《商標化》第80條第1項)。「團體標章」乃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表彰其會員的會藉,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會員相區別的標識(《商標法》第85條),「團體商標」乃指具有法人資人的公會、協會或其他團體,為指示其會員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並藉以與非該團體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標識(《商標法》第88條1項)。
註2、智慧財產權如: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營業秘密權、積體電路布局的布局權…等。
註3、陳昭華著:商標法之理論與實務,頁13,2018年10月四版第1刷,元照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
註4、識別性乃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的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商標法》第18條第2項)。
註5、「先天識別性」乃指商標本身所固有,無須經由使用取得的識別能力;至於「後天識別性」則指標識原本不具有識別能力;至於「後天識別性」則指標識原本不具有識別性,但經由在市場上的使用,其結果使相關消費者可以認識其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識。
註6、陳昭華著:前揭書,頁26。
註7、孫遠釗著:品牌、商標授權合約與策略,頁55~80,2008年3月初版第2刷,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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