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永然律師
《109-06-3874靈鷲山-有緣人雜誌2020年7月283期第16-17頁》
民國109年6月4日聯合報A版刊載「拒子債父還 霧峰林家族家告么兒」的報導,該報導稱:林O正的兒子林O洋與外人李OO,二人誆稱一起投資歐元,兒子林O洋欠李OO貳億五千萬元債務,兒子林O洋涉嫌偽造其父親林O正名義開出多張支票、本票,債權人李OO持之欲對父親林O正行使債權;林O正懷疑自己兒子林O洋假藉欠下鉅款,實際是與外人李OO聯手欲掏空林O正的「家產」,乃拒絕還債,並進而透過刑事告訴,追究自己兒子林O洋及李OO二人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罪(《刑法》第201條),經檢察官偵查,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
就本案例相當令人匪夷所思;按為人兒子應當「孝順」有養育之恩的父親,因為為人應努力修行,自須「上報四重恩,下濟三塗苦」,在上述的「四重恩」即「父母恩、國王(國土)恩、眾生恩、三寶恩」,「父母恩」即為其中之一,故為人兒子自應孝順父親;未料林O洋竟因貪圖父親林O正的財產,而勾結外人李OO,一起用涉嫌犯罪的手法,向父親林O正進行債權的主張,遭父親識破,進而追究自己兒子的刑事責任,以求自保。
筆者在處理「財產繼承」的案件,常提醒為人子女務必要「孝順」,「孝順」可謂是最好的投資。因為父母親於生前規劃身後的遺產,法律上雖有「應繼分」(註1)的規定,但也可以運用「遺囑」方式,在不侵害「特留分」(註2)的前提下,使自己的繼承人中,較孝順的子女多得,而不孝順的子女則少給;筆者乃戲稱「孝順是最好的投資」。
案例中,為人兒子的林O洋竟不思「孝順」,卻運用勾結外人的犯罪手法,進行偽造有價證券罪的犯行。
按《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涉犯本罪屬於「非告訴乃論」,被害人固然可以依法提出「刑事告訴」(註3);若非被害人,而知悉此一犯罪者,也可以依法提出「刑事告發」(註4),一旦提告之後,皆不得再撤告。
案例中之林O洋的行為已涉犯佛法中的「盜」之惡行,《大佛頂首楞嚴經》中,佛說:「又復世界六道眾生,其心不偷,則不隨其生死相續。汝修三昧,本出塵勞,偷心不除,塵不可出。縱有多智,禪定現前,如不斷偷,必落邪道。…」;所以,為人應當要努力止惡修善,對於自己的父親應當要孝順,博取父親的歡心,切勿勾結外人,進而運用「偽造有價證券」的犯罪手法,致犯「偷戒」的惡行。
總而言之,人生在世,務必透過修行,使自己回復「覺性」,且有「智慧」,在身、口、意方面不違犯,力行十善,止十惡,切勿因貪財作祟,致做出不孝且違逆的惡行,這將會自食惡果。
註1、「應繼分」乃指各繼承人對遺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所得繼承的比例,參見《民法》第1144條。
註2、「特留分」乃指繼承開始時,將一定數額財產,保留於繼承人的制度;參見《民法》第1223條。
註3、「告訴」乃指犯罪的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的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的意思表示。
註4、「告發」又稱為「檢舉」,乃第三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訴追犯罪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