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永然律師、谷逸晨律師
《109-08-3891工程界必備的法律問題-智慧財產權(140)中華水電冷凍空調109年8月第164期第36頁》
【問題】
甲公司取得A新型專利,但卻於市面上發現乙公司生產的B產品疑似使用A新型專利的技術。甲公司為維護自身及股東權益,計畫採取法律行動,公司法務則向專業律師諮詢,請其說明如何認定B產品是否確實侵害A新型專利?又實務上的判斷標準為何?
【解析】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的《專利侵權判斷要點》,大致可以將判斷B產品是否侵害A專利的整個流程,區分為三個主要階段:
第一階段:解析A專利請求項的技術特徵,以及解析B產品的技術特徵。
第二階段:將B產品技術特徵與A專利請求項所示技術特徵進行比對。
第三階段:於第二階段比對結果為不符合時,進一步判斷該造成不符合結果的差異處,是否屬於非實質改變。
上述第一階段的解析過程,乃是為第二階段、第三階段的比對判斷做準備。而第二階段的比對過程,便是法院實務上所指的「文義讀取」,如果B產品的技術特徵完全落入A新型專利的文義讀取範圍,即構成所謂的「文義侵害」,而得認定B產品已然構成侵害A新型專利。若是第二階段比對的結果,發現B產品的技術特徵並未符合「文義讀取」,則必須進入第三階段的判斷。因此,於判斷新型專利是否遭到侵害的過程,第三階段並非必然經過的階段。第三階段的判斷,主要是聚焦在導致第二階段結果為不符合的相異之處,藉由判斷該差異處是否具備實質差異,避免侵權行為人利用微不足道的更動,規避專利的保護,此即為學理上所稱的「均等論」。
由此可知,「均等論」是為彌補專利「請求項」的語言侷限性,而將「請求項」界定的範圍(文義範圍)適度擴大至與「請求項」界定之範圍為均等之範圍。至於如何判斷屬於均等範圍,或者說如何認定屬於實質差異或非實質差異,目前我國法院的判定標準為「所謂均等論者,係指被控侵權物品或方法雖未落入申請專利範圍之字面意義內,倘其差異或改變,對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之人而言,有置換可能性或置換容易性時,則被控侵權之物品或方法與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技術內容間,兩者成立均等要件。」智慧財產法院102年度民專上字第 42 號判決參照。所以關於均等論的判斷,涉及該領域現有技術的認識,這將會是甲公司與乙公司針對此一爭執之舉證攻防的關鍵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