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在公門要為民服務,切勿貪財而犯罪!

身在公門要為民服務,切勿貪財而犯罪!

作者:李永然律師

《109-08-3895靈鷲山-有緣人雜誌2020年9月285期第12-13頁》

2020年6月10日自由時報A11版刊載「前立委林正二貪污判關14年」的報導,提到林前立委被控收受工程補助款回扣,其中有8罪定讞,總刑期74年8個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4年,卻未按時報到入監執行,業已落跑,宛若人間蒸發。
未料2020年8月檢調為SOGO經營權爭奪案,又因認為有多位立法委員涉及收賄貪污,進行搜索,並向法院聲請羈押刑事被告。

這兩件前後於媒體報導的案件,不禁讓民眾有些霧煞煞的感覺;按立法委員屬於民意代表,競選時往往用亮眼的政治口號,表達自己的政治理念,並表示自己將「為民喉舌,為民服務」;怎麼會在當選後,背棄競選時的承諾,沒有「無私」地為選民服務,竟為「錢財」而為「特定對象」跑腿,進而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遭到偵查。

按「公門好修門」,當一位民意代表如果能夠好好監督公部門,要求政府訂立良好政策、法規,必能福國利民;一方面能兌現自己的政見,同時也符合「公門好修行」的道理。《了凡四訓》中的袁了凡自己也在公部門為官,其於《了凡四訓》文中提到「夜間偶夢見一神人,余言善事難完之故。神曰:只減糧一節,萬行但完矣。…」;因為人身處地位愈高,影響越大,範圍越廣,一但在公門修善行,其功德自愈高。所以,好的民意代表應努力做到「廉潔」、「忠誠」、「專業」、「效能」,進而能用「關懷」,具「同理心」,對民眾提供親切、便民、主動、積極的服務。

如果因「貪念」作祟,而貪財,則已背棄選民、政見,進而還會因「立法委員」就其職務之行使,具有「公務員」身分,而有《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筆者就以實務上常見的貪污犯罪,例舉其規定如下:

一、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絡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二、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

其次,如公務員利用職務上的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領財物罪」,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

再者,《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訂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絡罪」;即: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的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絡或其他不正利益,處七年以上,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四、圖利罪:

又實務上也常聽到《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的「圖利罪」,即公務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的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的法規常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由上述犯罪處罰的規定,可知「貪污罪」是重罪,處罰不輕,一旦涉及則將身敗名裂,故千萬不要因貪財而以身試法,致身陷囹圄;反而應珍惜自己在公門服務的機會,以「利他」的精神,制訂福國利民的政策,利益眾生,才能夠「積功累德」,達成真修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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