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永然律師
《109-09-3908靈鷲山-有緣人雜誌2020年10月286期第14-15頁》
2020年9月18日自由時報A17版刊載一則「不爽母遭諷越南妹,少年談判抓狂轟9槍」乙文的報導,提到一位16歲吳姓少年因不滿另一位19歲李姓網友,於網上嘲笑他是「越南妹」生的,甚至嘲笑吳姓少年的母親是「花錢買來的外籍新娘」,更侮辱吳姓少年是「雜種」。
吳姓少年基於愛護、孝順母親,不願母親受辱,於是約出李姓網友談判,然因談判不得其法,未獲解決,吳姓少年嗣後掏出一把「改造槍」,並對空連開九槍,嗣後遭到警方逮捕;吳姓少年因而被移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遭到裁定「容收」。
就這件案件,首先針對李姓網友的言論,非常不應該,因為「外籍新娘」是台灣的「新住民」,基於《憲法》第7條「平等權」的保障,李姓網友不得因吳姓少年的母親是「外配」,而對吳姓少年有「歧視性」的言語;佛法強調「眾生平等」,李姓網友自應持「平等心」相待吳姓少年;口出帶有歧視的言語,實屬不該。
更何況,人人應修「口德」,「兩舌、惡口、妄言、綺語」是透過「口」的惡行,李姓網友罵別人的母親是「花錢買來的外籍新娘」,並罵吳姓少年是「雜種」,這已是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吳姓少年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追究李姓網友的刑事責任;並依《民法》第184條的規定,主張李姓網友之侵害「名與權」的行為,應負民事賠償責任(《民法》第195條)。
吳姓少年卻未採取上述合法途徑討公道,竟於與李姓網友談判時,掏出「改造手槍」,並連續對空開出九槍,這種行為已經構成「犯罪」,因我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規定:「…槍砲、彈藥,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
吳姓少年將自己所持有的改造手槍及彈藥,於談判時攜出,並掏出手槍對空鳴槍,使李姓網友因而心生畏懼,也具有「恐嚇」的意味,此時也構成《刑法》恐嚇相關的刑事責任。
由於吳姓少年未滿十八歲,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被移送台灣新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並遭到「收容」(註)。
由以上案例,可知為人子女固然應該孝順父母,吳姓少年不願自己的母親受辱,基於「孝心」,約出李姓網友談判;但吳姓少年於談判未果,應將事情回家與自己的母親商量,循「法律途徑」,追究李姓網友的民、刑事法律責任,即可討得公道。
吳姓少年卻未循上述合法途徑,討公道;卻運用了「犯罪」的不法手段,用「改造手槍,對空鳴槍」,雖然沒有殺傷人,而只是想警告李姓網友,但自己的行為已觸犯刑章,而構成犯罪,且遭到法院裁定「收容」。
吳姓少年的父母還要為此事操心,甚至要破費找「律師」協助處理,這實在是相當不智,使吳姓少年為了孝順之好的出發點,卻引來令自己父母擔心的不利後果,足見處理事情,圓滿的「智慧」還是很重要!
註、收容少年應用「收容書」,少年觀護所收容少年的期間,「調查」或「審理」中均不得逾「二月」;但有繼續收容的必要者,可以於期間未滿前,由「少年法庭」裁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