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基隆市議員鄭怡信無罪定讞,並獲准刑事補償54萬9千元!

前基隆市議員鄭怡信無罪定讞,並獲准刑事補償54萬9千元!

前基隆市議員鄭怡信因長期擔任民意代表,一向注重選民服務,卻被誣指基隆市月眉路工程案行賄議員新台幣20萬元,而被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判決認定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的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禠奪公權壹年。前基隆市議員鄭怡信不服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並委請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擔任第二審之選任辯護人,台灣高等法院業於民國106年6月14日宣判,將原判決關於鄭怡信有罪部分撤銷,並改判鄭前議員「無罪」!最高法院已於民國107年9月6日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鄭前議員因而「無罪」定讞!鄭前議員隨即於民國107年9月針對本案再委由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黃介南律師代為聲請「刑事補償」,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業已於民國108年1月21日准予補償新台幣54萬9千元!

文章標籤

error: Content is protected !!
返回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