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黃斐旻律師
許多民眾在作理財規劃或資產配置時,常常會運用夫妻間贈與免稅的規定而進行財產的相互移轉,然而夫妻間的贈與真的免稅嗎?有沒有風險或例外?本文一一說明如下:
一、夫妻間的贈與,免贈與稅且金額無上限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贈與總額︰……六、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等語,所以夫妻間的贈與,不論贈與的財產價值新台幣10萬元,還是新台幣10億元,都不會課徵贈與稅,也就是金額無上限、完全免稅。而立法目的,主要是考量夫妻共同生活,在共同家計下彼此財產難以清楚劃分等現實情況,基於對婚姻制度的保護所訂定,對有法律上婚姻關係的配偶間相互贈與,免徵贈與稅的規定。
二、如果夫妻間互相贈與房屋、土地等不動產,還有其他稅要繳納
(一)土地增值稅:
首先是土地增值稅,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等語,所以夫妻贈與土地,雖然不用繳贈與稅,但是依法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
又依據《土地稅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依法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一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最近一次課徵土地增值稅時核定之申報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等語。
所以夫妻贈與土地可以「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要注意的是,這只是「暫時不課稅」,等未來土地出售給第三人時,會以贈與前原來取得的時間點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屆時可能要一次補繳這段期間的土地增值稅稅款。
(二)契稅:
依據《契稅條例》第2條及第16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等語,所以不動產所有權因贈與而移轉時,受贈方必須要繳納「契稅」,這部分沒有免稅的優惠,且在契約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依法申報契稅。
三、夫妻間互相贈與免課贈與稅,但仍須依法申報,以免受罰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第二十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等語。
可知贈與財產依法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依法向主管機關申報贈與稅。又關於夫妻贈與財產,國稅局表示夫妻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但仍須向國稅局申報,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而如果夫妻間贈與的財產是現金,則應提示雙方付款資金流程,得自匯款之日起三十內,依前揭法律規定申報贈與稅,以免受罰。
四、死亡前二年的贈與,要課「遺產稅」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等語,此為擬制遺產的規定,也就是說如果夫妻贈與後,不幸於二年內死亡,依法會被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遺產總額…。(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兼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