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淑芬律師
一、參與都市更新之地主究竟有哪些文件要簽署?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有無一定的格式?
(一)在參與都市更新,所有涉及權利義務事項,「同意書」之簽署特別重要,「同意書」之簽署,一定要本於自己的自由意志簽署,而在參與都市更新過程,常見需要地主簽署的同意書大約有:「劃定更新單元同意書」、「自行組織更新團體同意書」、「事業概要同意書」、「事業計畫同意書」、「權利變換意願調查表」、「更新後分配位置申請表」等。
(二)雖然同意書之格式非必要依照政府規定之格式,但為了避免送審後發生爭議,建議可以在政府公開之網站下載上述各類同意書之格式,內政部營建署民國108年6月12日營署更字第10811303932號函所發佈之「都市更新同意書格式」,即包含「事業概要同意書」、「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及「權利變換計畫專業估價者共同指定意願書」,依照內政部公告之新版同意書格式,於立書人欄位應以「簽名並蓋章」為之,且依照新版的「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需載明「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若同意書未依照新版內容詳予記載都市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屬不得補正事項,其同意書應予扣除,不計入同意比率計算。請參《臺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同意書重複出具及撤銷作業要點》第5點第7款之規定。
二、「事業計畫同意書」簽署後可否撤銷?撤銷「事業計畫同意書」須具備哪些要件?
(一)由於「事業概要同意書」、「事業計畫同意書」是否有效,事涉《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37條、第43條及第44條之同意比率,攸關所有權人之權利,因此在公版之「都市更事業計畫同意書」上特別列明「六點注意事項」,供所有權人參考,例如:注意事項1:「本人已知悉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內容,且本同意書僅限於○○等○○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使用,禁止他用。」注意事項5:「公開展覽之計畫所載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低於出具同意書時,所有權人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向實施者提出撤銷同意,並副知主管機關。」均為所有權人宜注意之事項。
(二)依照《都市更新條例》第37條第4項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對第一項同意比率之審核,除有民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二條規定情事或雙方合意撤銷者外,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期滿時為準。所有權人對於公開展覽之計畫所載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低於出具同意書時者,得於公開展覽期滿前,撤銷其同意。」故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後,依法不得任意撤銷之,但於公展期滿前,所有權人因發現公開展覽之計畫所載更新後分配之權利價值比率或分配比率低於出具同意書之情形時,所有權人可以向實施者提出撤銷同意書之通知,並應副知主管機關;否則,於公展期滿後,除非出具同意書時,有《民法》第88條之意思表示錯誤或《民法》第89條傳達錯誤或《民法》第92條被詐欺、遭脅迫等情形,始可向「實施者」提出撤銷同意書,並副知主管機關。
三、結語
以上為所有權人參與都市更新事業時,常遇到實施者要求要配合簽署之文件,由於各類同意書之簽署,均攸關所有權人之權利,因此,所有權人在簽署同意書前,建議可向認真負責之法律專業人士,詳加諮詢,以全面了解自己之合法權利,以避免草率簽了同意書後,發生爭議,造成損害自身權利之憾事。(本文作者為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台北所主任律師、永然法律基金會董事)全文請見永然文化出版之《都更、危老重建與公寓增建電梯法律手冊》